当前位置:首页>>最新动态>>行业动态>>正文 |
| 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出台直接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退休年龄挂钩 多工作、多缴费退休以后多拿钱 |
| 来源:大河报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6-28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
| |
核心提示 今年7月1日起,郑州市将实施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中,养老金直接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退休年龄挂钩,缴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就多发1%。也就是说,多工作、多缴费,就能多领养老金。 那么,新办法实施后,养老金具体该怎样计算?能给参保人员带来哪些好处?……昨天,在郑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李红文陈晓东图 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按照新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这样可以保证同一年退休的人员使用同一个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其退休时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新办法实施后,经过测算,2007年退休的人员普遍提高了养老金水平,2006年度退休人员仍然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参加2007年国家安排的养老金调整,有利于保证改革前后的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保明表示。 由于新的计发办法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今年上半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暂按原有计发办法发放,新办法实施后,各个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新办法对这部分退休人员逐一进行结算,少发的养老金将陆续补足。 变化一 养老金与个人收入挂钩 原计发办法是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这样,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和本人收入高低关系不大。也就是说,企业内每月2000元工资的职工和每月1000元工资的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差别不大。此次,新计发办法规定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 所谓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这样,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就与本人工资挂上了钩,工资高的指数就高,养老金待遇也就高。 变化二 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原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不管多长时间,一律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新计发办法规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基数的1%,上不封顶。 这就是说,即使在职职工缴满了15年,只要没退休,还可以继续缴纳,每多缴一年,退休后就可多拿1%的养老金,多缴多得。 变化三 养老金与退休年龄挂钩 原计发办法不管退休早晚,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律按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计发。新计发办法规定,退休时年龄越小,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少。这样,如果职工提前退休,就极其不划算。举例说明,如果职工40岁时退休,那个人账户就要除以233个月;60岁退休,除以139个月;70岁退休,除以56个月。也就是说,推迟退休时间会使计发月数减少从而增加账户养老金。 “从‘三大变化’来看,新办法在激励职工缴费,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显优于原计发办法,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职工在职时,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时待遇就越高;缴费时间越短,退休越早,缴费工资基数越低,退休时待遇就越低。”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 新增 工作早要发过渡性补贴 新办法还规定,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外再发给过渡性补贴。 关于过渡性补贴怎样发放,郑州市规定了四种情况: 2007年6月30日前,已在郑州市市区或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2007年7月1日以后,在郑州市市区或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间相互转移的,退休时按当地标准计发过渡性补贴,其中从各县(市)转移到市区各社保机构不足5年的,按照郑州市区标准的70%计发过渡性补贴。 退休、退职人员退休时,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每差1年(满12个月算一年,不满12个月不计算为1年)扣除过渡性补贴5%。但因工伤或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性补贴。 2007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关系由郑州市统筹范围以外转入郑州市(含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人员,以及在郑州市新登记参保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无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参保人员,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计算 关于养老金的几个公式 第一类: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类: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第三类: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过渡性补贴=[(1995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过渡性补贴参数)÷(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 其他 几种特殊情况 缴费不满15年没有基本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去外地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家居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提醒 有问题可用以下方法查询 如果市民在养老金计发方面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市统筹办政策咨询电话67432211进行咨询;也可登录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azz.lss.gov.cn),以及郑州市统筹办网站(http://www.zzsi.com)进行查询。 附1:名词解释 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 附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前为退休年龄,括号内为计发月数) 值 40(233)、41(230)、42(226)、43(223)、44(220)、45(216)、46(212)、47(208)、48(204)、49(199)、50(195)、51(190)、52(185)、53(180)、54(175)、55(170)、56(164)、57(158)、58(152)、59(145)、60(139)、61(132)、62(125)、63(117)、64(109)、65(101)、66(93)、67(84)、68(75)、69(65)、70(56)
|
|
| [返回顶部↑] [推荐好友] [查看评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