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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工伤保险人员领取增发待遇
来源:河南日报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1-05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本报讯 (记者杨凌)新年伊始,好消息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我省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将全面上调。该厅有关负责人承诺,1月底前将把增加的待遇全部发到相关人员手里。
  据悉,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方法和标准是,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
  其中,伤残津贴中的伤残一级调整幅度为:基数×90%;伤残二级为:基数×85%;伤残三级为:基数×80%。
  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配偶调整幅度为: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为: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生活护理费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幅度为: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基数×30%。
  据介绍,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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