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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今日审议,有一个规定争议较大,大家来讨论讨论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能不能 |
| 来源:河南商报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6-01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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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郭富收)职工因机动车事故或者第三方民事侵权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在征求意见中争议很大。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将召开常委会,审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 机动车事故后, 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 职工遭遇机动车事故后能否同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权利? 根据《河南省工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退回相应的差价。 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工伤职工除了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所供职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参保 有雇工的工商个体户、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不应该强制参加工伤保险? 《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扩大参保范围,否则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条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扩大参保范围是可行的,也利于工伤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当扩大参保范围,所以修改后的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纳入参保范围,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关于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起始计算时间,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中予以明确,以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据悉,《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等议案也将于今天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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