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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7]8号文件做好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一是工伤职工在2007年4月30日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满1年、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在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申请复查鉴定应填报《郑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次鉴定结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 二是工伤职工在2007年4月30日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旧标准做出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满1年、伤残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但依照新标准有可能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复查鉴定应填报《郑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次鉴定结论、受伤时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诊断意见和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 三是患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依照新标准的规定,鉴定结果有效期为1—2年,具体期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患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工伤职工的病情给予确认。 四是在市内五区范围内的,当事人申请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的,可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巩义市、荥阳市和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所在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送达,以方便工伤职工到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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