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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范围和申报程序
来源:统筹办工伤保险科 点击: 发布时间:2003-12-09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醉酒导致伤亡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 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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