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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己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
施行。
一、《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本届政府成立不久就发布《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条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将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原则。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权利: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举报监督的权利;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举报监督的权利;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