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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期号: 3849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7-27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安徽省太湖县周鑫问:

    我是一位52岁的下岗失业人员。1975年元月任在编民师至1986年底,1987年元月招工进入太湖县建筑陶瓷厂工作,1992年在太湖县运输公司转为正式工,而太湖县劳动部门只承认了1992年以后的工龄。请问:我以前从事民师工作及陶瓷厂工作是否可以认定工龄?

为您解答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另按(64)中劳薪第344号复函的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该人员所说情况均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其任民办教师期间和其在县运输公司转为正式工前在县建筑陶瓷厂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均不能与转为正式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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