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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来源:郑劳社养老[2003)10号 点击: 发布时间:2004-02-27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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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确保退休人员“养命钱”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为了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杜绝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发生,做好领取养老资格的认证。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关于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奖励进一步做好防冒领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提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监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发生,逐步建立起一个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定期调查、法律震慑、物质奖励、宣传发动,科学手段相结合的高效灵敏,简便经济的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完善社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丧失或者暂时丧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认定范围
1、领取养老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死亡。
2、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因又与他人结婚等原因形成了新的供养关系。
3、未成年的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岁又末上高中(不含职业高中及大、中专以上学校),或者在16—18岁之间上高中中途辍学就业的。
4、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丧失后,有关单位或其亲属应按时报告
具体报告的程序为:
1、出现了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或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的情况后,本人或者其亲属应当在15天内向待遇领取人所属的单位报告,退管工作纳入社区管理的向社区报告。
2、企业或社区在接到待遇领取人的亲属报告或发现待遇领取人失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或者发现待遇领取人外出居住在外地半年以上,未及时提供居住证明,也未亲自到所属单位、社区报到,又无法与该退休人员取得联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报告。
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或社区退管组织应当根据有关的养老保险政策指导待遇领取人的亲属提供办理领取有关待遇所需要的材料,材料收集齐备后,为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四、核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丧失情况的基本方法
1、定期调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5年开展一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 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情况。
2、 日常核查。社区、企业要及时掌握所辖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对所辖待遇领取人的情况登记造册,并运用走访、电话询问、发放书面调查表等各种形式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核查。
3、外地(出)人员定期报告。外出或居住在郑州市市区以外地区的待遇领取人,每年要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该证明应当用邮寄等方式送到待遇领取人所属的单位或社区。领取待遇人员也可以直接到所属的单位或社区报到。
4、科学手段。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计算机指纹身份识别系统。
五、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调查结果的处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单位或社区关于待遇领取人失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停发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并对单位或社区报来的退休人员死亡后的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支付有关待遇。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劳动教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等。上述情况出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2001)8号文件规定,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力、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日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3、 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并责令冒领人退还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除如数追回冒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并可依法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奖励办法
1、 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2、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举报人每例500元奖励,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冒领在市区以外居住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例奖励600元,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3、受奖人及其行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举报的情况有姓名、地址和基本事实。
(2)举报人应属退管组织等具有管理待遇领取人事务责任
以外人员。
(3)举报的情况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
4、对单位、社区从事此项工作积极负责,及时发现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不发生遗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适当给予奖励。
单位或社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变动情况或发现后不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工作的宣传
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工作,政策强,工作量大。要广泛的宣传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大家人人关心养老保险事业, 自觉遵守政策法令,减少冒领行为。同时积极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这种的不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营造出多领者耻,按时报告者荣,举报者受奖的良好氛围。
八、其它
1、各县(市)、区要按此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防冒领机制。
2、本文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费、
一次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追回的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防冒领执行经费和对举报人的奖励费用由同级财政核拨。
4、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公布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电话、并作好记录为当事人保密。 ·
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举报电话7941074。
九、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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