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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联合发文规范转制单位人员延缓退休工作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第3057期 作者:崔开宇 点击: 发布时间:2004-05-08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近日,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出通知,就转制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这个适用于各类转制单位今后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通知提到,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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