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正文 |
|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
| 来源: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函[2004]22号 点击: 发布时间:2004-06-09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
| |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郑劳社文〔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人事关系档案存入劳动部门所属职介中心和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心)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心代办缴纳,退休退职手续由中心代为办理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可按其死亡时当月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数,计发三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这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应由其档案代管机构提出申请,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予以支付。
其他无法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或离退休时所在原企业已因破产、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也可按本文所述方法执行。
颁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时间:2004-3-24
文号:豫劳社函[2004]22号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
| [返回顶部↑] [推荐好友] [查看评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