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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业务中,退休审批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它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78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笔者以为,退休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退休审批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行政许可存在区别: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退休审批并非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的活动,而退休审批并不是准予劳动者从事特定活动,而是对劳动者退休这一事实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