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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如何确定退休年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职业导刊 2004-08-25出版 点击: 发布时间:2004-08-25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鲁律师: 您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亟盼专家提供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1999年12月,我局批准谢某(女,全供事业单位工人,全民固定工身份,以工代干)按工人身份退休。谢以自己以工代干为由,要求改按干部身份退休,并提起行政诉讼。谢提供了“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75条内容作为依据。我们认为:第75条内容中“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句话中的“全部职工”,其含义既包括该单位的干部,也包括该单位的工人。谢退休时,我县企业干部工人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而谢所在的全供事业单位,仅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干部并未签劳动合同,一直到2003年,我县事业单位才实行全员聘任制。况且,谢虽然以工代干,但并未经市以上人事部门办理聘干手续。因此我们认为,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75条规定不适用于谢本人,谢不能按女干部(55周岁)而仍应按女工人(50周岁)退休。 不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专家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河南省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王思敬 朱晓祥 王思敬 朱晓祥: 你们好!《咨询台》栏目很高兴能为你们提供咨询服务。现就你们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据此,在女性的退休年龄上,工人和干部是不一致的,工人为50周岁,干部为55周岁。 但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企业全部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在同一企业内,职工的各种身份界限被打破,工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到管理岗位上工作,干部也可以从事一线工人的工作。因此,在认定退休年龄时,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被聘干的应当按干部的条件办理退休。 具体到全员劳动合同制问题,由于企业全部受《劳动法》调整,应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不存在全员不全员的问题,而事业单位中只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才全部接受《劳动法》调整,应当实行全员合同制,其他单位则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全员实行合同制。如果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工人和干部的划分上就要以档案与人事局审批为准。 从你们的来信看,谢某所在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非全员合同制单位,因此即使谢某是以工代干,其退休年龄仍然以50周岁为准。你们对政策的把握非常准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国劳动保障报 职业导刊 2004-08-25出版 第3136期 作者:本栏主持人:鲁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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