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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补助标准提高
来源:郑州日报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7-26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今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均按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调整后,郑州市的补助标准为每月312元。这是昨日从省人事厅获得的信息。

  据介绍,我省曾于1995年和2000年两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然而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地方现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我省将于7月1日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按照新标准,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符合条件者,补助标准按亡故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此外,老红军遗属、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60%、50%、40%、30%。

  今后,补助标准将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镇低保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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