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政策法规 | 知识园地 | 疑难解答 | 政务公开 | 社会化管理 | 工作简报 | 养老保险 | 工伤保险 | 机构设置 |会员投稿
 
 当前位置:首页>>疑难解答>>疑难解答>>正文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 发布时间:2007-11-20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围绕劳动合同期限的讨论就连续不断,用人单位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的种种做法也常常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这一点表现的似乎更加明显。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3种劳动合同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法对前两者的规范比较明确,而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仍有讨论的必要。

    本期《管理锦囊》邀请部分律师围绕这个话题讨论,详解相关问题。

“签两次”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报法律事务中心特邀律师马国华认为,对签订过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不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同类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连续两次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需考虑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此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岗位需要”是合同适用的必要条件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翟格民律师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的开始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般无法预计该项工作何时能完成,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由于该种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终止合同的时间,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合同属于特殊的有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一种。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干章认为,“一定工作任务”应属于短期的一次性的工作任务,不具有重复性。《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某项工作的完成”即是指该项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够重复进行。而从《劳动合同法》第19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来看,此种劳动合同期限应该是在3个月以下,如果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则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南京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施丽英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下几种工作: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以上4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共同特点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完成这个目标为期限,工作性质或是有整体上的部分性,或是有阶段性,或是有季节性,或是项目性。总之,此类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工作性质没有这种独立性,就不能适用这种合同。上述第4种情形,即双方可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必须具有工作性质上的独立性,不能什么工作都可以由双方约定,使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除上述情况外,一般不能适用这种合同。马国华律师举例说,比如,一,日常工作岗位。即普通的劳动合同,没有季节性、单项性、项目性的这种独立性的岗位,都应当避免这种合同。二,管理工作。这种岗位需要连续性,不适宜这种合同形式。三,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这种岗位也需要有连续性,不宜签订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只是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在不适合签署这种劳动合同而签署了这种劳动合同并且借用这种劳动形式,而任意地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有可能得不偿失。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仍有权要求补偿。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企业职工的稳定和凝聚力的形成。因此,企业只有在确实可以签署这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时才应该签订,而不能将其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

[返回顶部↑] [推荐好友] [查看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
·参保企业和职工如何缴纳养
·刚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确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
·[求助]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
  ·上班期间发病死亡是否属于
·劳动者,您的权益有保障吗
·我办有关负责人通过郑州晚
  ◎企业破产,如何要回拖欠工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
◎假期满后,单位不仅未通知
◎“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霸
◎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规章制
◎“聪明”的试用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