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问:
我县某学校有一名临时工,1958年由农业户口转为该学校的非农户口,期间学校为其发放了工资,该校的前任校长证明他为学校计划内临时工,但一直没有转为合同工。2001年,学校将其清退回农村老家。工作期间,学校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本人提出要求实行同工同酬、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金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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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沿用至 《劳动法》实施后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办公厅 《对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 〔1996〕238号)已就此作出了明确答复: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以“临时工”为借口逃避保障劳动者劳动合同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 〔1996〕181号)精神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参保缴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因 “临时工”而被用人单位剥夺的合法权益,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应清退而未清退, 《劳动法》实施后仍未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