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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
| 来源:郑州市劳动局局长李元法同志答记者问 点击: 发布时间:2003-03-21 发布人: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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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国有企业与协议到期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前,职工有岗位的,按照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岗位的,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市市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90元/月)。例如,某职工工作年限为15年,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元,那么,企业应支付该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为500×12=6000元。再如,某职工工作年限为5年,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无岗位,那么,企业应支付该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为290×5=1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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