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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
来源:今日安报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9-04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读者潘锋问:
  我公司是以生产钢材为主的中小型私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加上钢材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的生产经营十分艰难,现在已经资不抵债了,下一步要走破产程序,但公司拖欠了我们15个月的工资。请问,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工资的受偿顺序有什么规定?
  答: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企业破产法》依然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并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规定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的职工工资,依照上述顺序清偿后不足部分,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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