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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陈晓中问: 今年3月,我到某建筑工地打工。5月15日,我在施工过程中,被坠落的石块砸伤右脚,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伤愈后,我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但他以事先有“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声明为由,拒绝支付。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答: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与用工方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而用工方在用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你所述的用工方“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事先声明,属于无效条款,对你并无拘束力。既然你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且你对伤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所以,用工方应当承担你的治疗费用。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女工工作期间不能怀孕”、“节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双倍工资”等霸王合同条款,而这些条款均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也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