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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省直统筹行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通知
来源:豫劳社养老[2004]5号 点击: 发布时间:2004-03-08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行业单位: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参加养老保险省直统筹行业单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为做好行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至其就业所在地。未重新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可选择保留在省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转移至本人户口所在地。其中从事自由职业的,应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54号)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户口所在地或省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移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养老金。其养老待遇按豫政[1998]22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其中,行业单位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从行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时起计算。 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省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有关规定由省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 三、各省直统筹行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本人自愿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应帮助他们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这些省直统筹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凡省直统筹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需要或愿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当地的,各地应积极接收,并认真做好接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或提出附加条件。 二OO四年 二月六 日 颁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时间:2004-2-6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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