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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劳动保障政策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7-31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通知强调,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责分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通知指出,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养老保险方面,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方面,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要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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