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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科工作程序
来源:统筹办养老保险科 点击: 发布时间:2003-03-17 发布人: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养老保险科每月5日至20日(每周五下午学习)对企业和职工办理各种业务。 一、职工离退休及基本养老金审批程序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程序申报: 1、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部门初步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持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填写下列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A>《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单行表)一式四份; B>《工人退休、退职情况汇总抄报表》一式四份; C> 干部退休者,填写《干部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D>《基本养老金审定表》一式两份; E>《基本养老金审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F>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干部、工人退休,须填写《离退休职工享受待遇汇总审核表》一式两份; 3、经养老保险科专管员审核退休资格,依据缴费申报登记科提供的《职工离退休养老金保险待遇计算数据》核算退休待遇并签名后加盖养老保险科的印章。 4、报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处复核审批。 5、经审核批准退休的职工,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6、特殊工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时,除按上述1--5项程序办理外,在申报退休的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A> 有记录特殊工程岗位工作职履的职工原始人事档案。 B> 能够证明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其它证明材料。 7、因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审批,除执行以上1--5项外,在申请退休、退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A>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病退、工伤认定证明(工伤证或工伤认定表)。 B>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签定和劳动鉴定情况。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关抚恤待遇的审批程序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年在单位劳资部门应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手续和相关抚恤待遇的审批手续(企业要在离退休人员死亡三个月内到市统筹办养老保险科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除扣回多拨付给死者的退休费用外,处以多拨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程序如下: 1、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在医院死亡或家居农村 2、(退休后予户口迁回)死亡后土葬的,不实行火葬的少数民族,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乡民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土葬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提供死亡者本人人事档案、户口本、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和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4、 由企业劳资人员填写《离退休职工死亡减少表》和《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审定表》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和审报相关抚恤待遇。 5、养老保险科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计算相关抚恤待遇。 A> 经审核批准后,丧葬费、个人帐户余额等费用自手续办理完毕后于次月一次性拨付。 B> 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者,抚养费自手续办理完毕次月起,逐月拨付费用,直至被抚养人死亡达到不享受抚养待遇的法定年龄。 三、清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工作程序 1、1995年7月以前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缴工作,由各主管人负责。其程序如下: A> 核定欠缴、缓拨的时间和金额。 B> 计算应当加收的滞纳金数额。 C> 开具征缴单位企业作为缴款依据。 D> 主管人催收欠缴款。 E> 主管人根据财务科反馈认真记录台账,核销台账记录。 2、企业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应清缴以往欠款。需要重新确定人员及费用的应及时审核被兼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档案和企业重新填写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花名册》(一式三份)退休费用与职工工资总额的并库应在同日内完成。 3、企业破产的,除了核查和协助核查欠款时间和金额外,主管人应积极协助有关科(室)认真按照《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省人大对《条例》第十四条答覆的规定,计算出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十至十五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待企业清偿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及时制订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月费用的发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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