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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低工资规定》看保护弱势群体
来源:大河报 > 200403/01 > 今日观点 点击: 发布时间:2004-03-01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3月1日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在全国施行。据2月29日《楚天金报》报道,湖北省率先出台了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从国家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湖北省个案来分析,这一规定的直接受众是:从用人单位方面讲,除各类企业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劳动者范围来讲,用人单位所称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均包含在内。无疑,在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中,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等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从这一点上看,《最低工资规定》彰显了人道和关怀。   政府作为“社会合作”的直接体现者和推动者理应有一种公正的理念。《最低工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就是社会公正理念的体现。这个群体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若解决不好,公正理念将无法实现。   同时,《最低工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的宗旨,社会发展的宗旨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是不断提升生活质量的发展。而作为社会群体之一的弱势群体如果被忽略的话,发展宗旨将是不可能实现的。   《最低工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可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为在整体社会结构中,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各种承受力又最弱,一旦社会发生急剧的变动或矛盾激化,社会风险将首先在他们身上爆发,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应该是多方面的,仅保障他们的最低工资是远远不够的。而政府(包括制定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服务组成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各项政策,政府的非制度化行为等)、社会中间组织、单位、社区、家庭等,构成对弱势群体的支持网络,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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