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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来源: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4-05 发布人: 双击鼠标滚屏
 

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 从2005年7月1日起,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2.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按其缴费年限(含市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和养老金水平确定其增加金额,具体如下表所示:(单位:元/月)
    图片 15年以下(不含15年) 15-20年(含15年) 20-25年(含20年) 25-30年(含25年) 30-35年(含30年) 35年以上(含35年)
    1000元以上(含1000元) 35 40
    900-1000元(含900元) 40 45
    800-900元(含800元) 40 45 50
    700-800元(含700元) 40 45 50 55
    600-700元(含600元) 40 45 50 55 60
    500-600元(含500元) 40 45 50 55 60 65
    500元以下 45 50 55 60 65 70
  3. 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400元的,再增加20元;增加元后超过400元的,按400元执行。
  4.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费。

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 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0元。
  2. 在上述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按2元增加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1994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750元的,再增加30元;增加30元后,超过750元的,按750元执行。
  4. 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在以上调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5.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费的基础上,再比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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