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公司资产重组后,下属公司中有的分立为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有的将两个独立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企业因合并、分立变更名称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李丽
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上述规定涉及企业主体合并、分立的情况下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在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除职工严重违纪之外,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只是因为企业兼并、变更名称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有特殊规定可以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前后两个单位的“本企业工龄”应该连续计算,在变更后的合同中应该予以注明。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