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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清理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清理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原试点有关参保单位:

现将《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清理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8日

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

清理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清理结算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6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移交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21〕8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上级关于原试点清理结算工作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市本级原试点清理结算工作。凡参加过市本级原试点的人员均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清理结算范围,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清理结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在实事求是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利益。

第四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原试点清理结算和政策解释工作,郑州市财政局协助做好资金保障相关工作,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市本级原试点清理结算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原试点清理结算工作以原试点参保单位为单位进行,即以停止征缴发放前的原试点参保单位为单位进行清理结算。清理结算时原试点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的,其清理结算工作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对于因重塑性改革等原因导致原试点参保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负责清理结算。对于没有明确承继单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原试点参保单位改革时的上级单位负责清理结算;2.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单位负责清理结算;3.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清理结算。

各委局办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原试点清理结算工作资料审核报送工作。

第五条  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人员2014年9月30日以前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2014101日以后原试点已征已拨费用的处理。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新制度参保登记当月原试点已征已拨费用实行差额结算。

第六条  不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不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原试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需按规定进行补差。若选择不进行补差的,今后也不得进行补差。补差工作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一次性完成有困难的也可退一补一。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在原试点已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和调整待遇的,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如核定标准低于本人在原试点领取标准的,按原试点标准执行。为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原试点期间由单位按规定发放部分在原试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可由单位酌情处理。

第七条  特殊问题处理

(一)原试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规定在原试点补缴的非在编期间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1.已合并账户并核算正式待遇的不再处理;2.其他情形:(1)选择按老办法转入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适用于不再转移人员);(2)退费;(3)移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选择退费的由原试点基金向原渠道全额退还已缴纳的本金和滞纳金。

(二)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2014年9月30日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其退休前转入原试点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退还给本人;

2.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且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人员原试点清理结算时仍在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其转入原试点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依据个人申请选择按老办法转入与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合并或者按规定移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不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人员转入原试点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移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对于跨经办机构转入既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又有原试点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先进行拆分再分别进行处理。

(三)代扣未入账养老保险费的处理。财政已代扣但原试点未记账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财政代发工资单位本人未参保财政已代扣,即代扣时间早于参保时间或者代扣停止时间晚于原试点停保时间;2.单位未参加原试点财政实际代扣;3.人员未参保财政已代扣。以上情形由本人或单位提供充分证据,原试点基金将个人缴费本息退还本人。

(四)原试点欠费的处理。原试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补缴到位。原试点欠费只需补缴本金,不再征收滞纳金。对原试点欠费的单位应先清理欠费,未完成欠费清理的不进行原试点退费,不转移原试点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处理,需商财政部门的,商郑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处理。

第九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违背上级政策精神前提下制定本地原试点清理结算实施细则。

 

附件:郑州市人社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清理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