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一批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反面案例:山西省大同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荆虎多年借逢年过节、女儿结婚之机,多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共计72万余元和高档礼品,多次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多次安排私营企业主为其支付宴请他人的相关费用;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王天宇,借年节、生病住院及其父母去世之机,多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云南省普洱市卫国林业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杨文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操办“乔迁宴”,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这些人看似栽在了“人情往来”的小事小节上,本质上却是没有站稳党性立场,更触犯了党纪国法,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情往来,然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却有着明确的界限和清晰的底线。有的党员干部或不以为然,或贪心作祟,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甚至将此当作敛财的手段,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看似“顾人情”,实则是对真情的曲解;看似“小妥协”,实则是对原则的背叛。
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看似“一本万利”,却是对亲友、同事等情感的功利化消耗,让人际关系沦为“金钱往来”;还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败坏,让“礼轻情意重”的传统被“礼金论高低”的功利观取代;更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隐性腐败”,必将断送个人前程。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给出的解释是: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条例》第一百条还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首先,“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是“借机敛财”,只要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其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综合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比如大操大办引发群众不满、造成负面舆情等,都属于“不良影响”范畴。最后,“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此项规定将惩戒范围拓展至所有公职人员,与党纪处分形成互补,实现对借机敛财行为的全链条约束。无论其是否具有党员身份,只要利用公权力敛财,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廉者,政之本也。”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关乎党的形象,关乎人心向背。从不少落马干部的忏悔录中可以看到,他们正是从收取婚礼上的“份子钱”、亲人葬礼后的“慰问金”、孩子升学的“祝贺礼”等开始,逐渐放松了思想警惕,最终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应站稳党性立场,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原则,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等行为,自觉划清公与私、情与法的界限,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真正实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
应当受到纪律处理处分的行为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给予处理处分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一,该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第二,该行为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这是违纪行为的实质性特征。 第三,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即有明确的追责依据。 执纪审查重点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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