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材料骗取 养老待遇判刑
王某某丈夫在外省某监狱服刑,2023年年底,其丈夫满60周岁,王某某前往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咨询养老待遇申领相关事宜,工作人员将办理手续需要的资料一一告知王某某,并说明受到刑事处罚并处于服刑情况的,不得办理养老待遇申领业务。
王某某在明知服刑人员不能申领养老待遇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其丈夫在监狱服刑的事实,编造腿脚不便的谎言,伪造委托书,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代办养老待遇申领手续,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发放金额为22470.1元。2024年9月,根据疑点数据排查,人力社保部门对王某某启动调查程序。2024年10月,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向王某某及其丈夫寄发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整改通知书》,要求退回全部违规款项,但两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任何款项。后案件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置。2025年3月,当地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4月,王某某家属退回了全部违规领取的养老金22470.10元。
2025年6月,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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