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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暂行办法》出台

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保社会保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8月1印发执行,目的在于规范我局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程序,及时清理、追缴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该办法确定了欠费清理原则,明确了相关业务处室(分局)责任,要求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我局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工作。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我局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