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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1.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对受伤职工进行积极的救治,而后在了解事故的详细信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且在三十日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1)发生工伤后的紧急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院)进行救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附近的医疗机构紧急救治,伤情稳定后,再转到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2)工伤事故备案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详细了解事故信息和受伤职工伤情信息后,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事故备案登记。

3)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市人社局或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报经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郑州市工伤医疗就诊须知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在郑州市工伤协议医院治疗。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直接送到协议医院治疗的,应当在完成工伤事故备案后,凭本人身份证、单位盖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备案)》在协议医院工伤就诊管理部门进行就诊登记,登记信息将作为报销工伤医疗费的依据。

2)在郑州市非工伤协议医院紧急救治。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因紧急救治在市非协议医院治疗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协议医院治疗登记手续,并在伤情稳定后,转到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3)在郑州市以外的地区治疗。职工发生工伤时,因出差、派驻外地工作等原因在郑州市以外的地区紧急救治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协议医院治疗登记手续。

4)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郑州市协议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的,应由当前救治的协议医院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伤转诊转院)》,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转诊转院的原则是转往同级的专科医院或者上级医院。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转往郑州市以外地区的医院治疗的,可按规定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

5)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长期居住在郑州市以外的工伤职工经市劳鉴办确定需要治疗的,需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县级以上医院(最好是工伤协议医院),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在居住地就医。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工伤职工在首次治疗终结后,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旧伤复发)》,由就诊的协议医院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继续治疗。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鉴办确定。

3.工伤职工医疗和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支出方式

待遇类型

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部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25/天;其它地区20/

转诊转院到外地治疗的交通费

工伤职工本人的交通费,高铁动车二等座、普通火车硬卧以下,长途客车,按车票据实报销

转诊转院到外地治疗时在异地就医的市内交通补贴

20//

转诊转院到外地治疗时在异地就医的食宿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最高150/天;其它地区最高120/天,按发票据实报销。

用人单位

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不变,延时性报酬除外。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

用人单位派人,或者按上年度岗平工资的40%支付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为受伤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待遇名称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月数)

计算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

27

本人工资(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对应的月数

二级伤残

25

三级伤残

23

四级伤残

21

五级伤残

18

六级伤残

16

七级伤残

13

八级伤残

11

九级伤残

9

十级伤残

7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离职后工伤治疗的支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名称

伤残等级

领取条件

支付标准(月数)

计算方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必须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16

离职时郑州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对应的月数,属于职业病的,在此基础上增发30%

六级伤残

14

七级伤残

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12

八级伤残

10

九级伤残

8

十级伤残

6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于弥补工伤职工因伤残增加就业困难的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领取工伤离职待遇的,如果同时符合领取失业待遇的,可以领取失业待遇。

待遇名称

伤残等级

领取条件

支付标准(月数)

计算方式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必须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56

离职时郑州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对应的月数;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六级伤残

46

七级伤残

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36

八级伤残

26

九级伤残

16

十级伤残

6

7.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名称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支付方式

计算方式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

9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工资(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对应的百分比

二级伤残

85%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5%

五级伤残

70%

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

60%

8.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工亡待遇。

待遇名称

护理等级

支付标准

计算方式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对应的百分比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9.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是6个月的死亡时郑州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核定。

待遇名称

供养亲属类型

支付标准

计算方式

供养亲属

抚恤金

配偶

40%

本人工资(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对应的百分比;属于孤寡的,在此基础上加发10%

其他亲属

3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10.工伤保险费率

参保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共分为8档:0.2%0.4%0.7%0.9%1.1%1.3%1.6%1.9%,费率的确定需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所开列的经营范围中,风险类别最高的项目来确定费率档次。

新增参保的劳务派遣类企业初始费率统一为0.9%,后期跟随每年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开展进行综合费率的核定。

劳务派遣类企业综合费率的确定,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风险类别,分别确定各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再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

11.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0‰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费率根据当年浮动费率政策确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将所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

工程延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将延期期限和延期期间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作为其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依据农民工本人的职业资格等级确定。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计算;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0%140%计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月工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2.郑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须知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到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的鉴定,待鉴定结论做出后,可凭鉴定结论在市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标准配置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工伤职工及单位经办人携带(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含辅助器具项目)原件或复印件直接到市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找相关负责人进行办理,申请方式为: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填写电子版《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进行网报申请。

3)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辅助器具配置结束后,申请人按规定将待遇申领材料准备齐全后,可到郑州市各社保分局进行申报。

13.郑州市工伤康复诊疗须知

工伤康复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康复范围,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执行,具体工伤病种为: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等九种。

1)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工伤职工及单位经办人携带:

①工伤认定书(尚未下来的暂不用提供,治疗结束申请待遇时必须提供)

②工伤职工身份证直接到工伤康复协议医院找工伤康复负责部门进行办理,申请方式为:在协议医院填写电子版《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康复治疗申请)》进行网报申请,并由工伤康复协议医院出具康复初评、康复计划。

2)工伤康复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康复治疗需要到郑州市康复协议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的,应由郑州市康复协议医院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康复治疗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转诊转院的原则是转往同级的专科医院或者上级医院。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转往郑州市以外地区的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可按规定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

3)工伤康复异地居住就医。长期居住在郑州市以外的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需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异地居住就医)》,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县级以上医院(最好是工伤协议医院),经市劳鉴办确认需要康复治疗,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继续在异地就医。

4)工伤康复费用申报。工伤康复治疗结束后,申请人按规定准备齐申报待遇所需材料,到郑州市各社保分局进行申报。

14.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1)工伤认定经办范围划分:

由于从20191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开始实施省级统筹,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按照“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我市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也做出了重大调整,现说明如下: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郑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河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郑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二)郑州市内各区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本区域内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三)各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案件:

1.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县(市、区)属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本区域内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五)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案件。

   (六)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法人单位授权独立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分支机构未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经法人单位授权,应当由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述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自201911日起执行。,2018123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2)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及示例: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六)工伤事故报告;(七)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情况和死亡职工病历;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职工或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如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等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相关委托手续、律所公函和律师工作证件,并且申请时职工或职工近亲属需到场确认。

以上材料(证据)均审核原件(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除外)留复印件。

15.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五)工伤事故报告;(六)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职工病历;(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证据)均审核原件(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除外)留复印件。

7)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意见栏应提出对具体部位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6.工伤事故备案流程

为适应新的社保业务经办要求,从201775日起,郑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可以选择采用企业客户端(UKey)、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分局现场备案登记三种方式。

1)企业客户端(UKey):用人单位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后,凭UKey登录社保企业客户端,进行工伤报案登记。

2)电子邮件方式备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网站(www.zzsi.com)表格下载中下载《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备案)》,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后,将excel格式文档发送到zz67880160@126.com邮箱,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工伤事故备案时间。如事故备案信息不完整,将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发送人,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及时修改后再次发送,确保事故备案成功,反馈后不修改的,视为没有备案成功。

3)分局现场备案登记: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可在各社保分局工伤经办窗口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登记。已通过电子邮件备案登记成功的,也可在各社保分局工伤经办窗口打印纸质工伤事故备案表。需要对已备案成功的工伤事故内容进行修改的,提供对修改内容的书面说明,并在各社保分局工伤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备案)》下载网址:郑州市社保局网站www.zzsi.com表格下载。

17.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1)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工伤职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且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查材料齐全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予以受理,并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的时间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被鉴定人按照确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由鉴定专家进行体检鉴定;申请人按照《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确定的时间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

1.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2.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6.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确认;

7.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8.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9.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个人申请)一份;

(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

(五)每次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六)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鉴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鉴定能力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怎么支付?

按照豫劳鉴[2012]6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结论与初次鉴定不一致的按上款规定支付;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由申请人支付。

非因工致残、因病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

6)劳动能力鉴定是如何收费的?

按照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级每人次300元;

(二)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级每人次400元;

(三)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市级每人次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