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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万个怎么办?—人格权篇


    

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如何实现的? PAGEREF _Toc19222 4

2、人身权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有何不同? PAGEREF _Toc13713 4

3、《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与日常所说的“人格”有何不同? PAGEREF _Toc28477 4

4、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否可以放弃? PAGEREF _Toc27535 5

5、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PAGEREF _Toc31874 5

6、死者的人格是否受《民法典》保护? PAGEREF _Toc29215 6

7、网红是否可随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和肖像? PAGEREF _Toc10585 6

8、超许可范围使用他人签名、肖像是否应承担人格侵权责任? PAGEREF _Toc18222 6

9、为举报、控告而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人格侵权? PAGEREF _Toc16406 7

10、人格侵权行为人拒绝道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PAGEREF _Toc18261 7

11、“校园欺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PAGEREF _Toc24614 7

12、大学生宿舍是否可以随意搜查? PAGEREF _Toc15547 8

13、超市是否可以搜查顾客的身体? PAGEREF _Toc22992 8

14、儿童处于危难情形,谁应承担起监护责任? PAGEREF _Toc12869 9

15、公开他人裸照,侵犯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PAGEREF _Toc317 9

16、遭受网贷公司电话骚扰,该如何处理? PAGEREF _Toc5377 9

17、“冒名贷款”侵犯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PAGEREF _Toc31392 10

18、无故被上征信“黑名单”,该如何维权? PAGEREF _Toc15919 10

19、说人“没素质”,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PAGEREF _Toc20655 11

20、损毁死者骨灰,是否侵犯其人格? PAGEREF _Toc4697 11

21、“贴身”逼债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PAGEREF _Toc28620 12

22、为“追星”可以改姓该明星的姓吗? PAGEREF _Toc1618 12

23、“山寨”他人来宣传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PAGEREF _Toc13199 12

24、听信传言侵害他人人格权,可以免责吗? PAGEREF _Toc8477 13

25、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是否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PAGEREF _Toc24979 13

26、冒用他人肖像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PAGEREF _Toc2562 14

27、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PAGEREF _Toc945 14

28、“扎草人”诅咒他人,是否侵犯他人人格权? PAGEREF _Toc27743 14

29、民事主体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伤害自己? PAGEREF _Toc25873 15

30、精神病人走失,其家人张贴“寻人启事”是否侵犯其人格权? PAGEREF _Toc1787 15

31、发“色情”短信骚扰他人,是否侵犯他人人格权? PAGEREF _Toc20658 16

32、黄色弹窗广告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 PAGEREF _Toc10971 16

33、“代孕”是否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PAGEREF _Toc25954 16

34、有偿“捐精”是否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PAGEREF _Toc19957 17

35、村长是否有权公开村民个人信息? PAGEREF _Toc12856 17

36、“历史名人”的人格遭受侵犯,其后代是否有权起诉? PAGEREF _Toc14379 17

37、金融机构是否有权制作、公开失信客户个人信息? PAGEREF _Toc10250 18

38、说一个人过分节俭,侵犯他人人格权吗? PAGEREF _Toc17784 18

39、泄露别人身世,侵犯他人隐私吗? PAGEREF _Toc3963 19

40、新闻网站是否应查证其转载内容的真实性? PAGEREF _Toc20026 19

41、将他人耳朵鼓膜震破,侵犯了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PAGEREF _Toc28820 19

42、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在合同纠纷中请求? PAGEREF _Toc3826 20

43、把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是否是权利的放弃? PAGEREF _Toc5 20

44、冒用他人身份证,侵犯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PAGEREF _Toc29435 21

45、“历史名人”资源可以开发利用吗? PAGEREF _Toc1914 21

46、明星肖像可以被商家随意利用吗? PAGEREF _Toc519 22

47、单方解除明星代言合同,需要赔偿对方损失吗? PAGEREF _Toc10678 22

48、企业负有维护职工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吗? PAGEREF _Toc28251 22

49、广告精准投放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吗? PAGEREF _Toc10309 23

50、户籍信息登记错误要求更正,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吗? PAGEREF _Toc29224 23

51、使用漫画形象做广告,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PAGEREF _Toc16394 24

52、精神病人可以捐献自己的器官吗? PAGEREF _Toc23668 24

53、买卖人体器官有效吗? PAGEREF _Toc6901 25

54、将人的基因与其他动物基因结合的科研活动合法吗? PAGEREF _Toc29287 25

55、用色情文字和图片向他人表达爱意合法吗? PAGEREF _Toc2207 25

56、可以参照古诗词为孩子起名“北雁云依”吗? PAGEREF _Toc12291 26

57、恶意丑化他人肖像合法吗? PAGEREF _Toc31907 26

58、未经他人同意,新闻媒体随机采访他人并播出,侵犯他人人格权吗? PAGEREF _Toc2953 26

59、信用卡用户无故“被逾期”,该如何维权? PAGEREF _Toc2289 27

60、租住房屋内被房东安放针孔摄像头,该如何维权? PAGEREF _Toc14620 27

61、从黄牛手中购买明星的行程信息是否违法? PAGEREF _Toc31589 27

62、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PAGEREF _Toc6237 28

63、如何使用明星表情包才不会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 PAGEREF _Toc16744 29

64、外国人的姓名权是否能够得到中国民法典的保护? PAGEREF _Toc1052 29

65、物业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布欠缴物业费业主信息,是否侵犯业主个人隐私? PAGEREF _Toc2418 29

664S店擅自公布中奖人信息是否侵犯其隐私? PAGEREF _Toc15437 30

67、自然人是否可以针对“地域歧视”起诉维权? PAGEREF _Toc6550 30

68、“民族情感”是否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保护范畴? PAGEREF _Toc9440 30

69、笔名是否受《民法典》保护? PAGEREF _Toc19335 31

70、自然人生前是否可以承诺捐赠自己的遗体器官? PAGEREF _Toc10291 31

71、将学生关起来罚抄作业,是否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PAGEREF _Toc25017 32

72、死者亲属的“祭奠权”如何维护?《民法典》为何规定一般人格权? PAGEREF _Toc16948 32

73、“贞操权”遭受侵害,是否可以提起一般人格权之诉? PAGEREF _Toc18057 32

74、死者的人格被侵犯,该如何维权? PAGEREF _Toc8558 33

75、妻子拒绝生育是否侵犯丈夫人格权? PAGEREF _Toc3464 34

76、擅自使用他人隆鼻照片,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PAGEREF _Toc30094 34

77、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否侵犯患者生命权? PAGEREF _Toc4203 35

78、父母是否有权决定捐献孩子的眼角膜? PAGEREF _Toc32564 35

79、单位是否有义务预防性骚扰行为? PAGEREF _Toc3116 36

80、损毁他人假肢是否侵犯他人身体权? PAGEREF _Toc21245 36

81、自然人的心理健康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PAGEREF _Toc2130 37

82、自然人处于危难情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却见死不救,怎么办? PAGEREF _Toc4649 37

83、姓名决定权归谁行使?如何行使? PAGEREF _Toc24972 38

84、痴迷武侠小说而为自己改名为偶像的名字,是否能够实现? PAGEREF _Toc11612 38

85、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学或工作,该怎么办? PAGEREF _Toc23031 38

86、网名是否受保护? PAGEREF _Toc10801 39

87、别人能够擅自使用我的肖像吗? PAGEREF _Toc25805 40

88、肖像被恶意丑化、侮辱并公开发布,应当如何维权? PAGEREF _Toc27339 40

89、被“AI换脸”成为色情片主角,应如何维权? PAGEREF _Toc20557 41

90、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并曝光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何种人格权? PAGEREF _Toc11907 42

91、信息泄露导致电话推销无法招架,推销商家是否侵犯公民权利? PAGEREF _Toc18457 42

92、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将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PAGEREF _Toc32096 43

93、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PAGEREF _Toc15205 43

94、违反规定让别人按照精神病治疗是否侵犯他人人格权? PAGEREF _Toc31744 44

95、公开发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PAGEREF _Toc19872 44

96、冒用他人姓名导致被上黑名单是否属于侵犯姓名权? PAGEREF _Toc21529 45

97、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 PAGEREF _Toc28046 45

 

 

 

 

(一)

 

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如何实现的?

老王怎样做才算是保障了他人的人格权利?怎样做才能保障自身的人格权

“没有人不受法律约束,没有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一样,也是通过为民事主体设定权利与义务来实现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利的保护和对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行为制裁的。其中,《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从民事主体自身人格权的享有和权利保护角度规定的。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一条主要是从民事主体自身还有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义务角度规定的。可以理解为你的“人身权利”实现需要他人“不作为”(不侵犯)实现。他人的“人身权利”实现也需要你“不作为”(不侵犯)实现。如:从老王自身来看,只要他人不主动侵犯老王的人格权,那么老王自身的人格权也就得到了实现(未被侵犯)。对于他人来说,老王只要做到不主动侵犯他人人格权,那么他人的人格权在老王这里已经得到了保护(未被侵犯)。

 

2、人身权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有何不同?

因抗疫走红网络的张主任,他所享有的人身权是否包含这里我们所说的人格权?《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之间有何关联

张主任享有的民事权利(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中,人身权利是他享有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而人身权利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利。也就是说人格权仅是张主任享有的人身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他人侵犯张主任的人格权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但侵犯张主任的人身权不一定是侵犯了他的人格权。

 

3、《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与日常所说的“人格”有何不同?

“流浪大师”老沈享有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与我们日常所说的“人格”有何不同?

老沈享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老沈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而我们日常所说的有损、侮辱我的“人格”,我以我的“人格”担保这些话,通常指的是“精神人格权”,如:名誉权、荣誉权;而《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还包括“肉体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同时,从享有人格权的主体上看,人格权中所说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4、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否可以放弃?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可以放弃吗?放弃民事责任“追究权”是否等于放弃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该定义指出了人格权的两项主要特征:一、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二、与其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这也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法理基础。既然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具体“必须享有”和“不可分离”的特征,那么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就具有了“终身、持续”享有的特点。由此,倘若有人放弃某一次或几次人格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权”,这种“放弃”实质上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体现,是一种诉讼权利的放弃,而不是对权利本身的放弃。因此,人格权依法不得放弃,放弃人格侵权民事责任“追究权”并不是放弃人格权本身。

 

5、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遭受人格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他们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格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外,其他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前提是人格侵权处于“持续、未消除”状态。倘若人格侵权行为已停止或危害后果已消除那么就不适用上述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6、死者的人格是否受《民法典》保护?

老李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是否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倘若受到侵害,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老李虽已去世,但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民法典》的保护。当老李这些人格受到侵害时,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当老李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他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这里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网红是否可随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和肖像?

抖音网红小芳准备许可他人在食品包装上使用自己的肖像和签名,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是否不受限制?

小芳作为一个国风美食网红,她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肖像许可他人使用在食品包装上。但倘若小芳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姓名、肖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则应当认定为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的情形。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首先满足合法的要求,因而小芳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8、超许可范围使用他人签名、肖像是否应承担人格侵权责任?

倘若抖音带货网红小李与某出版公司签订签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范围为“网红”流行杂志上。后合作方超出许可范围,将小李的形象照使用在该公司出版的某生殖整形广告杂志上。小李是否有权要求该出版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答:《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李许可某出版公司在“网红”流行杂志上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但若出版公司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并给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那么小李是有权要求该出版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

 

9、为举报、控告而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人格侵权?

为举报或控告而使用他人的姓名、个人信息等,是否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答:举报、控告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行为人举报、控告时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行为人使用不合理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合理使用包括: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如:不得公开他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有侮辱、诽谤他人言行,不得伪造、过分夸大事实等。

 

10、人格侵权行为人拒绝道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大衣哥”在“抖音”上遭受某个全国知名歌手人身攻击,行为人拒绝道歉;“大衣哥”是否有权要求侵害人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道歉公告?

答:“大衣哥”作为一名全国知名的歌手,若某个全国知名歌手在抖音上公开对“大衣哥进行人身攻击,那么该种影响就会波及全国范围。若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为人应向大衣哥赔礼道歉。而该知名歌手又拒绝在“抖音上”向大衣哥道歉。那么人民法院是可以在国家级报刊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来执行的。

 

11、“校园欺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小敏是一名高中学生,她在校期间经常被同班同学小米公开打骂和嘲笑。由于长期遭受这种“校园欺凌”,小敏不仅身体受了伤,还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并最终辍学。小米的行为是否侵犯小敏的人格权?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人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行为,通常会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造成侵害,有时甚至涉嫌犯罪。这里小米打骂和嘲笑小敏的行为,侵害了小米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是对小米人格权的侵犯。

 

12、大学生宿舍是否可以随意搜查?

小雷是一名大学生。他将自己的手机遗忘在了自习室,等发现时已经找不到了。他怀疑是邻桌的同学小鹏拿走的。他是否有权强行搜查小鹏的宿舍?小雷该怎么办?

小鹏的宿舍属于小鹏的私密空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小雷在未征得小鹏允许的情况下,是无权强行闯入并搜查小鹏的宿舍。若他擅自进入并搜查小鹏的宿舍,就侵犯了小鹏的隐私权。

小雷无搜查权。他的手机丢失,可以上报学校和老师,请求同学们自愿协助调查;也可以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但他不得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去维权。

 

13、超市是否可以搜查顾客的身体?

老郑在超市购物,到柜台结完账准备走时,超市的警报响起。超市工作人员怀疑老郑衣服内藏了未结账的商品,想搜查老郑的身体。老郑坚决不同意。超市经理就阻拦老郑不让走,双方僵持长达一小时。老郑最终选择报警,自证清白后才得以离开。超市经理阻拦老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老郑的人格权?

超市的警报响有多种情况:可能是收银员疏忽未扫码消磁,可能是报警系统故障而误报,也可能是有人偷拿商品等。超市经理在没有查明真相的情况下,首先要求搜查顾客的身体,处理不当。因超市经理未经他人同意,无搜查他人身体的权利,故其应及早选择报警,而不是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超市经理以阻拦方式限制老郑的行动自由,构成对老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老郑有权要求该超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14、儿童处于危难情形,谁应承担起监护责任?

老张老来得子,儿子6岁时,老伴病逝。老张不得不靠摆摊卖菜为生。一天老张与他人发生矛盾将他人打成重伤,被刑事拘留。老张儿子小明无人监护。若小明因长期无人监护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老张因故意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老张的老伴也已去世又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小明处于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危难状态。依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故当地公安机关应首先将该情况通知小明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与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调好小明的监护事宜,防止小明因无人监护遭受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15、公开他人裸照,侵犯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小芳和男友毛毛分手后,她经常收到前男友毛毛的威胁短信:“你要是再找男朋友,我就公布我们同居的裸照”。小芳很害怕,但没理他。后来毛毛为发泄愤怒就在贴吧上公布了她的裸照说她是“渣女”,还在小芳家附近到处张贴。现在邻居见了小芳都说三道四。小芳近乎崩溃。毛毛的行为侵犯了小芳的哪些人格权利?

毛毛发短信威胁小芳的行为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还危害到了小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小芳的健康权。毛毛未经小芳许可公布小芳裸照的行为侵犯了小芳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同时,毛毛为泄私愤在贴吧公开侮辱小芳是“渣女”的行为,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损害。

 

16、遭受网贷公司电话骚扰,该如何处理?

大飞最近经常收到不同陌生人打来的催收电话。他们告诉大飞:“你的同学小伟欠财富小贷公司网贷款,已逾期30天未还。我们联系不上小伟,他将你写为紧急联系人。我们受财富小贷公司委托来催款”。他们要求大飞通知小伟赶紧还款。大飞虽多次解释自己对成为小伟的紧急联系人并不知情,况且自己与小伟多年都没有联系了。催收电话还是不分时间的不断打进来。大飞非常苦恼,他该怎么办?

答:“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一直困扰着不少人。《民法典》颁布以前,该种行为虽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因此,《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不管是小贷公司还是银行,未经大飞同意,都无权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侵扰”他的私人生活安宁。财富小贷公司未经大飞同意,将大飞的姓名、联系方式泄露给他人,还委托他人多次拨打催收电话,侵害了大飞的隐私权。大飞可以向电信监管部门举报财富小贷公司和催收公司的违法行为,也可以要求财富小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富小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

 

17、“冒名贷款”侵犯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小丽准备按揭买房。因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她到人民银行打印了自己的征信报告。她查看征信记录后发现:自己在农村信用社有一笔5万元的贷款,自2012年至今一直处于逾期未还款状态。但小丽从来没有在农村信用社贷过款。经小丽多方调查确定:自己的名字被信用社李主任冒用了。李主任冒用小丽名字进行贷款的行为是否侵犯小丽的人格权?

小丽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小丽的姓名权。李主任未经小丽许可,假冒小丽在信用社签字贷款,侵害了小丽的姓名权。

 

18、无故被上征信“黑名单”,该如何维权?

小丽被冒名贷款上了征信“黑名单”,导致房屋按揭贷款办不了。她是否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删除不当信用评价?

小丽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对自己的不当信用评价。《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法律对征信“黑名单”的异议程序并无明确规制。冒名贷款”事件发生后,信贷机构多以自己无权更正征信记录为“挡箭牌”,让受害人直接找征信部门反映。征信机构往往会让受害人通过信贷机构向其申报解决。如此以来,受害人要想及时更正不当信用评价就难上加难。为此,《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名誉权部分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该规定明确了信用评价人与信用被评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因信用评价问题产生的名誉权纠纷的处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19、说人“没素质”,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小军是一名大学生。一天他在丹霞景区看到一对情侣在景区的石头上刻字。他立马拿出手机录了下来并上前劝阻。这对情侣不听,说小军是多管闲事。小军当时非常气愤,他随即将拍到的视频配上“这对情侣真没素质”文字,发布到了抖音上。该视频上了抖音热门,上万网友作出了评论。小军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那对情侣的名誉权?

小军将他人违法和不文明的行为发布到抖音上,可以认定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而小军针对那对情侣的违法和不文明的行为发表的“这对情侣真没素质”的评论,不构成对他们的侮辱、诽谤。小军的行为虽然影响了二人的名誉,但其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二人名誉。故小军的行为不构成对二人的名誉侵权,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0、损毁死者骨灰,是否侵犯其人格?

电影《战狼》中有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情节:冷锋战友俞飞的骨灰盒被打翻。若俞飞的骨灰是被拆迁队长踢翻的,那么该行为是否侵犯死者的人格?

答:故意毁坏死者骨灰不仅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20151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302条还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对这种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民事案件中对该种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不一。《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一般规定中明确: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这一规定确立了作为“死者”所享有的这种“特殊”人格。《民法典》施行后,毁坏死者骨灰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将做到有法可依。

 

21、“贴身”逼债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老李是一名退休职工,他作为中间人帮助朋友老张向他人借款160万元。老张经营亏损,无法按期还款,还躲了起来。债主找不到老张,非常生气,要求老李给他们打个欠条。老李觉得自己只是中间人,不同意向债主出具欠条。债主们就每天“贴身”跟着老李,还吃住在老李家中不走,向老李讨债。债主们住在老李家讨债是否侵犯老李的人格权?

答:债主们每天以“贴身”跟踪的方式跟着老李,从实质上限制了老李的行动自由,侵害了老李享有的人格权中的身体权。债主们未经老李同意,擅自进入老李家住宅长期不走,侵扰了老李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构成对老李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犯。《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了对“非法讨债”行为的规制,使“非法讨债”案件的裁判做到了有法可依。

 

22、为“追星”可以改姓该明星的姓吗?

小邓18岁,喜欢“追星”。他对姓诸葛的某娱乐明星非常崇拜。他准备把自己的姓由“邓”改为“诸葛”。他的父母认为小邓是一时冲动,所以坚决不同意他改姓。小邓可以改姓诸葛吗?

小邓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他已满十八周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小邓决定改性,他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若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或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而选取其他姓氏。小邓选取与自己家庭完全无关的诸葛姓,必须满足“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要求。对娱乐明星的过度追捧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不是小邓改性诸葛的正当理由。故小邓改性诸葛并不合法。

 

23、“山寨”他人来宣传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小美是一名大学生,长相酷似明星大红。她经过多次整容后与大红相似度达到可以以假乱真的程度。小美注册了抖音号,使用该明星的艺术照作为头像来宣传自己,自称“小大红”,粉丝量迅速破千万;每天都有十几万粉丝观看小美的直播。小美用大红艺术照作为抖音头像宣传自己,是否侵犯大红的人格权?

小美和大红均享有各自的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小美未经大红许可,擅自将大红的照片作为自己的抖音头像使用,侵犯了大红的肖像权。同时小美使用大红姓名进行宣传还侵害大红的姓名权。

 

24、听信传言侵害他人人格权,可以免责吗?

小雷的爷爷是一名对越自卫反击战老兵,死在了战场上。关于他爷爷的死有多种说法,其中一种是说他爷爷是“逃兵”。村上的小朋友小虎经常对其他小朋友说他爷爷是逃兵。小雷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爸爸。小雷爸爸非常生气,找到小虎爸爸要求小虎以后不准再这样说并要求小虎向他们家道歉。小虎需要向小雷爸爸道歉吗?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均受《民法典》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小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宣扬小雷的爷爷是“逃兵”,属于诽谤行为。小虎应当向小雷爸爸道歉。

 

25、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是否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方先生与乐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毛坯房。合同刚签订完不久就有装修公司打来电话,问方先生是否需要装修房子。方先生接听电话后说明自己暂时不想装修。谁知道这家装修公司和其他几家装修公司还是多次打来推销电话。方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乐家房地产公司泄露了。乐家房地产公司和装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方先生的人格权?

答:方先生享有隐私权。乐家房地产公司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方先生的隐私权。乐家房地产公司未经方先生允许,将方先生的联系方式、房产等隐私信息泄露给多家装修公司,侵犯了方先生的隐私权。装修公司在方先生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扔多次打电话给方先生,侵扰了方先生的生活安宁,同样构成对方先生隐私权的侵犯。

 

26、冒用他人肖像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老马在市区经营一家有名的胡辣汤老店。该店以老马的头像作为商标使用。一天老马的儿子去某县城办事,发现一家胡辣汤店跟他们家店风格有点相似,名字也叫“老马胡辣汤店”并且使用了自己父亲老马的头像作为商标。老马儿子回去一问,父亲老马并不知道这事儿。某县城“老马胡辣汤店”的行为是否侵犯老马的人格权?

答:老马用自己的头像作为胡辣汤店的商标。那么对于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就不得侵害老马的肖像权。某县城的“老马胡辣汤店”未经老马许可,擅自制作、使用老马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不仅侵犯了老马肖像权,还涉嫌侵犯老马家胡辣汤店的商标权。

 

27、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某市知名企业清泉酒业有限公司以“清泉”为商标,主要生产销售纯粮酿造白酒。该公司创始人为董事长李清泉。该市有个叫张清泉的人,开了一家清泉烟酒店,主要代销清泉酒业的白酒。随着烟酒店生意越做越大,张清泉准备注册一家商贸公司,取名“某市清泉商贸有限公司”。若张清泉用“某市清泉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名称经营白酒销售业务,是否侵犯清泉酒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某市知名企业清泉酒业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取得企业名称。因此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受《民法典》的保护。企业名称的核心是商号,它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该公司长期以“清泉”为商号和商标进行经营并成为当地知名企业,享有较高的商誉。若张清泉注册成立“某市清泉商贸有限公司”继续经营白酒销售业务,可能会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清泉酒业有关联关系,会侵犯清泉酒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28、“扎草人”诅咒他人,是否侵犯他人人格权?

胡大妈家养了一群母鸡。一天她出门回来后发现母鸡少了两只,找了几天怎么也找不到。胡大妈不知道是谁干的,就扎了一个草人,放在村口写了一些字并用针扎。偷鸡的小强非常害怕,不久就生病住院了。胡大妈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强健康权的侵害?

胡大妈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对小强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这种行为并未直接侵害小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小强生病的原因可能是受惊吓所致,但其与胡大妈的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胡大妈的行为不构成对小强健康权的侵害。

 

29、民事主体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伤害自己?

小明和小刚是同班同学。一天小明和小刚一起玩耍,小明对小刚说:“来呀,来打我呀”。小刚飞奔过去将小明撞倒在地。小明鼻子被摔出血了,哇哇大哭。若小明真的同意小刚打自己,这种“放弃”人格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小明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因此,即便小明真的同意小刚打自己,这种“放弃”人格权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小刚打小明依然侵犯小明的健康权,但小明的监护人可以放弃追究小刚的侵权责任。

 

30、精神病人走失,其家人张贴“寻人启事”是否侵犯其人格权?

小汤是一名间歇性精神病人,意外走失几天。小汤的家人都非常着急,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小汤失踪了,要求公安机关查找小汤的行踪。公安机关要求小汤的家人们在小汤失踪的地点附近张贴寻人启事。小汤的家人就将印有小汤照片和介绍小汤体貌特征等信息的《寻人启事》到处张贴。后小汤被找回,他认为:公安机关要求张贴的《寻人启事》,泄露了自己的信息,伤害了自己的尊严。公安机关和小汤家人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鉴于小汤可能是由于精神病发作而意外走失,人身随时有被侵害的危险性。公安机关和小汤家人为了寻找失踪的小汤,将他的照片和体貌特征等信息制作成《寻人启事》进行张贴,寻找他的下落。该种行为应当被认定是为维护小汤的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合理实施的行为虽然会对小汤的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一定的侵害,但属于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31、发“色情”短信骚扰他人,是否侵犯他人人格权?

小莉与小康两人夫妻感情不合。小莉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小莉就回了娘家。半年后她再次起诉离婚,但小康还是坚决不同意。小康就每天跟着小莉,为此小莉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小康害怕法院拘留就不再找小莉,他每天给小莉发“色情”短信以求复合,小莉近乎崩溃。小康给小莉发“色情”短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莉的人格权?

答:小康在与小莉离婚诉讼期间,每天跟着小莉本身就侵扰了小莉的生活安宁,构成对小莉隐私权的侵犯。人民法院下发“人身保护令”后,小康仍违背小莉意愿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向小莉发送“色情”短信,实施性骚扰。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莉的身心健康,还构成对小莉隐私权的侵犯,小莉有权依法请求小康承担民事责任。

 

32、黄色弹窗广告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

小伍是一名小学生。星期六小伍妈妈正在电脑上陪儿子上网课,电脑上网页上突然弹出了一组黄色图片。小伍好奇的看了看,小伍妈妈赶紧将其关闭。第二天,小伍妈妈换了一个浏览器继续陪小伍上网课,结果又发生了那一幕,小伍哈哈大笑。浏览器发送黄色弹窗广告图片是否侵犯小伍的人格权?

浏览器所属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浏览器发送黄色弹窗广告图片不仅是违法行为,还会对小伍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侵害小伍的身体权。同时这种未经他人同意,强制推送黄色广告的行为还涉嫌侵犯小伍的隐私权。因而网络平台应加强审核和管控,提高屏蔽弹窗广告的能力,为未成年人和所有网民营造干净健康的网络环境。

 

 

33、“代孕”是否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小冰是一个明星。她害怕生孩子会影响自己的身材,就想出钱找人为自己“代孕”。小冰找自己老公商量,被断然拒绝。小冰找人“代孕”是否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小冰若找人“代孕”,必须通过医院实施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活动,就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代孕”特别是有偿代孕明显违背伦理道德,因而“代孕”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4、有偿“捐精”是否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小帅19岁,是一名大学生。他听说某省“捐精”可以获得5000元补偿。他和同学小亮商量一起去“捐精”挣点生活费。结果小亮说:“还记得那个卖肾买手机的男孩吗!”,小亮不同意去。后小帅去“捐精”时,补偿取消,小帅没捐就回去了。若小帅有偿捐了精,是否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答:小亮已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但他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否则买卖行为无效。因此,若小帅有偿“捐精”会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5、村长是否有权公开村民个人信息?

小杨的爸爸老杨是村长。小杨在学校被同班同学小茜打伤。小茜爸妈认为:两个小孩打架是因为小杨仗势欺人,所以他们拒绝赔钱。老杨就想起诉小茜,但不知道小茜和小茜爸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他就去村里档案室把小茜和小茜爸妈的户籍信息、联系方式抄下来填写在了诉状上,提交给了法院。老杨的行为是否侵犯小茜和小茜爸妈的人格权?

答:小茜和小茜爸妈享有隐私权。老杨作为村长,掌握着小茜和小茜爸妈的隐私信息,其就具有不得泄露、公开的义务。小杨爸爸却利用自己村长职务之便,泄露并使用小茜和小茜爸妈的隐私信息,构成对小茜和小茜爸妈隐私权的侵犯,甚至涉嫌犯罪。

 

36、“历史名人”的人格遭受侵犯,其后代是否有权起诉?

小曹爷爷说他们家族是历史名人曹操的后代,有家谱为证。一天小曹在某网站上看到有人发帖辱骂曹操。他认为发帖的人辱骂了自己的祖先,非常生气。他把帖子内容和评论截图保存下来,提交给平台,要求把帖子删了。平台删帖后,小曹觉得曹操的名誉已经遭受了侵害,准备起诉发帖的人要求其赔礼道歉。小曹有权起诉发帖的人吗?

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若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小曹虽为曹氏后人,但其显然不是曹操的近亲属。因此,小曹无权起诉发帖的人。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年代久远“历史名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相关权利,因其超出《民法典》的保护期限,其后人无权再起诉。

 

37、金融机构是否有权制作、公开失信客户个人信息?

某农村信用社为催促本社失信被执行人客户还款,依照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本社所有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姓名、欠款金额、身份证号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汇总后打印在一张纸上,在信用社门口公示。老刘看到自己的信息也被公示了,认为信用社无权这么做。某信用社将老刘的照片公示出来是否侵犯老刘的肖像权?

《民法典》实施后,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理实施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制作、使用、公开老刘的肖像即属于此种情形。某信用社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如需制作、使用、公开老刘的肖像应经老刘同意,或者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理实施”的其他情形。因此,某信用社在未经老刘同意亦不属于合理实施的法定情形下,公开老刘的肖像,会侵犯老刘的肖像权。

 

38、说一个人过分节俭,侵犯他人人格权吗?

小艺酷爱文学,写了一本自传体小说并出版。小艺的同学小马看了后觉得其中的人物“马哥”写的是自己,而小艺把“马哥”写成了一个过分节俭的人。小马觉得自己是比较“抠门”,但小艺用小说写出来伤害了自己的尊严。小艺的小说是否侵犯小马的人格权?

小艺发表的自传体小说虽以小马为描述对象,但仅是把“马哥”写成了一个过分节俭的人,是对小马的客观评价,且不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小艺这种对社会上的事儿和人作出客观评价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因而不构成对小马人格权的侵犯。

 

39、泄露别人身世,侵犯他人隐私吗?

小奇最近听村上人说:他小时候是从河滩捡来的。一问村上人都是听同村胡大伯说的。小奇向养父母询问情况,小奇养父母害怕小奇自卑就多次否认,可小奇还是不相信,吵着非要去做亲子鉴定。无奈,小奇养父母向小奇说出了真相:小奇是1991年夏天他们捡来的弃婴。后小奇精神恍惚,整天吵着要找亲生父母。小奇养父母非常困扰。胡大伯的行为是否侵犯小奇养父母的隐私权?

答:小奇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小奇养父母出于小奇健康成长的考虑,不愿意让外人知道小奇是他们收养的事实。那么,胡大伯就应当尊重他们家庭的隐私,对他们二人收养小奇的事实保密。胡大伯擅自泄露、公开他们收养小奇的私密信息,侵犯小奇养父母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他们隐私权的侵犯。

 

40、新闻网站是否应查证其转载内容的真实性?

某新闻网站在其网页上发布了一封《举报信》,内容是某村村民举报该村村支书老邓等人涉黑。该文章是该网站通过其他网站转载来的。后来,《举报信》中的被举报人老邓发来邮件称《举报信》不实且使用了侮辱性言辞,要求该网站删除文章。该网站负责人认为他们是从其他网站转载的,依法行使的是舆论监督权,其他网站不删他们也不删。后来《举报信》的举报人因诬陷老邓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老邓是否有权要求该网站承担民事责任?

答:某新闻网站发布涉黑《举报信》的行为虽可被认定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但该网站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且《举报信》中使用了侮辱性言辞。由此给老邓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1、将他人耳朵鼓膜震破,侵犯了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一天中午张大爷外出逛街回来,看到路边某新店铺正在举办开业仪式,非常热闹。张大爷准备到现场观看,当他快走到现场时,现场突然响起了礼炮声。张大爷猝不及防,礼炮声将张大爷震得头晕、耳朵疼。他当时觉得自己不会有啥大事,回去休息一下就好了。谁知道到了晚上,张大爷感到耳朵疼痛加剧,听力也没有恢复,他就去医院做检查。经检查:张大爷患鼓膜穿孔,需要手术治疗才能治愈。某店铺所放礼炮声将张大爷鼓膜震穿,侵犯了张大爷的何种人格权?

答:鼓膜对声音的传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人听觉器官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店铺所放礼炮声将张大爷鼓膜震穿,破坏了张大爷身体器官的完整性。同时这种伤害导致张大爷听觉器官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构成对张大爷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害。对此,张大爷有权要求该店铺承担人格侵权责任。

 

42、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在合同纠纷中请求?

小婵高考后准备去整容。小婵妈妈认为整容手术风险比较大,甚至会留下后遗症,因此她却坚决不同意小婵整容。小婵就向同学借了几千块钱,偷偷去整了容。小婵进入大学不久就经常感觉脸部僵硬、疼痛,还变了形。虽经手术治疗,她的脸看起来还是十分怪异。因害怕同学嘲笑,她就休学在家不敢出门,还患上了抑郁症。小婵妈妈准备代小婵起诉整容医院。若小婵选择起诉整容医院违约,他是否可以请求该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小婵在整容医院支付医疗费接受医美服务,其与整容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小婵因整形医院整容失败导致脸部变形而遭受身心伤害,构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民法典》颁布以前,若小婵按合同关系起诉,则无权在该案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民法典》实施后,因整容医院的违约行为,损害小婵人格权并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小婵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小婵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还可以一并得到处理。

 

43、把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是否是权利的放弃?

小文看到路边某公司在做“关注公众号送蓝牙耳机”活动,就上前去了解。他们要求小文关注某公众号再留下自己的姓名和手机号,就可以领取一个价值168元的蓝牙耳机。小文参加了这个活动,也领到了耳机。后来某公司就经常给小文打电话推销产品。小文将自己的手机号提供给某公司,若该公司经常给小文打推销电话是否侵犯小文的人格权?

小文享有隐私权,其个人信息也受《民法典》保护。小文向该公司提供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后,该公司就有不得泄露、公开这些个人信息的义务。小文虽自愿向该公司提供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但因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故小文的提供行为不能视为小文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其个人信息也依然受《民法典》的保护。因而若该公司经常给小文打推销电话,侵扰他的生活安宁的,依然构成对小文隐私权的侵犯。

 

44、冒用他人身份证,侵犯他人的何种人格权?

小齐到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账号无法登陆。网吧工作人员就给小齐用另外一张名为“张某”的外地身份证为他开卡上网。小齐这才意识到自己原来丢失的身份证也可能被他人冒用了,所以现在才上不了网。另外小齐还发现:该网吧有一些未成年人也用别人的身份证开卡上网。某网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人格权?

答:“张某”享有姓名权,他有权依法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得违法。“张某”还享有隐私权,其个人信息也受《民法典》保护。首先,“张某”依法不得许可该网吧冒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因为冒用他人身份证本身就违法。其次,若“张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是被某网吧盗用的,那么该网吧冒用“张某”身份证并将其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侵犯“张某”的姓名权,还构成对“张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侵犯。

 

45、“历史名人”资源可以开发利用吗?

某集团公司准备使用当地某汉代“历史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还准备用其姓名和画像的组合注册商标。该集团公司开发利用该“历史名人资源”时是否应首先取得该“历史名人”后人的同意?

答:《民法典》施行后,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即《民法典》对死者姓名等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某汉代“历史名人”显然没有近亲属在世,其姓名、肖像的保护已超出《民法典》的保护期限。因此,某集团公司开发利用该“历史名人资源”时无须取得其后人的同意;但其不得作有害开发利用,以保护这种“公共资源”。

 

46、明星肖像可以被商家随意利用吗?

小强酷爱影视作品。他发现自己喜爱的一些影视明星经常被一些厂家商业化利用。有的使用某女影星的肖像作为智能机器人的头部形象;还有的用一些女影星的肖像作为“成人用品的头部形象;有的甚至将某男影星的影视剧照印在了“冥币”上。厂家商业化利用这些明星肖像前,是否要取得他们的同意?

答:影视明星享有肖像权。他们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不得违法。影视明星的肖像具有商业价值,厂家在制作、使用、公开他们的肖像时,需获得他们的同意。有的厂家在未经影视明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一些影星的肖像进行“有害”商业化利用,严重侵害了这些影星的肖像权。

 

47、单方解除明星代言合同,需要赔偿对方损失吗?

某女明星与某知名公司签订代言合同,使用该明星的肖像为该公司化妆品品牌代言,期限两年。合同签订不久,该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后,企业形象大跌,濒临破产。该女星想提前解除与该公司之间的代言合同关系,其是否要赔偿该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答:某女明星与某知名公司签订两年的肖像代言合同。但合同期限届满前,该企业因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企业形象大跌,濒临破产。该种情形下,若不允许该明星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代言合同,势必会对该女明星的个人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并会严重贬损其商业价值。因此,该明星有权依据该正当事由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代言合同,但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该公司。因解除代言合同是基于正当事由且不可归责于该明星,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其不必赔偿该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48、企业负有维护职工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吗?

小钱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掌握着该公司职工的电子版“职工统计表”。该“职工统计表”有每个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小钱的同事小龙无意中发现“职工统计表”在小钱的电脑桌面上,他趁小钱不注意就复制了一份。后小龙将统计表用微信转发给了其他几个同事。小钱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公司其他职工个人信息的侵犯?

答: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某公司作为全体职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本公司掌握职工个人信息的人员重点进行保密和个人信息安全培训,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职工的个人信息安全。小钱工作失误,导致全体职工个人信息扩散、泄露,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该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9、广告精准投放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吗?

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对用户的年龄层次、居住区域、消费习惯及偏好等“大数据”进行分析,为用户“画像”。该公司运用该项技术开发了一项广告精准投放业务并授权给合作商进行网络推广,受到商家的亲睐。小陶发现自己被精准投放了广告。该公司将“用户画像”提供给合作商是否侵犯小陶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信息的收集者、存储者、使用者、加工者、传输者、提供者、公开者等均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该公司基于“大数据”处理和分析,为用户“画像”。这种用户“画像”仅是一种虚拟的“某类人物形象”,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故该公司向其合作商提供给“用户画像”,并不构成对该公司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

 

50、户籍信息登记错误要求更正,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吗?

公安机关上户口时将大勇儿子明明的户籍信息登记错误。大勇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更正?

答: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这里的信息处理者包括信息的收集者、存储者、使用者、加工者、传输者、提供者、公开者等。公安机关具有“信息处理者”的职能,但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其是作为行政主体存在,而非民事主体。故大勇不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而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更正。

 

51、使用漫画形象做广告,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某地一知名食品公司使用某女童星的姓名、肖像和声音为该企业代言。《广告法》修改后,禁止不满10周岁的童星代言。该公司将该女童星的广告形象设计成漫画作品继续使用,是否侵犯该童星的肖像权?

答:某女童星享有肖像权,其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不得违反《广告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公司将女童星的广告形象设计成漫画,若该漫画形象无法被识别为该女童星,那么就不构成对该童星肖像权的侵犯。

 

(二)

作者: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李冬蕾

52、精神病人可以捐献自己的器官吗?

小王和小张是同胞兄妹,小王是精神病人,现小张因病需要肾脏移植手术,小王可否为其妹妹小张进行器官捐献?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有权决定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可以实施捐献行为。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主决定捐献行为,所以其无权决定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妹妹小张。

 

53、买卖人体器官有效吗?

热播网剧《我是余欢水》当中的主角余欢水因患癌症遂和买卖器官团伙签订了“器官出卖合同”,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此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我国《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余欢水和人体器官买卖团伙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人体器官团伙的行为也属于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54、将人的基因与其他动物基因结合的科研活动合法吗?

小王在某科研院所工作,其为了提高人类的身体素质,欲将猩猩的基因和人类的基因结合做有关研究,其行为如何定性?

答:我国《民法典》明确对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了限制,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民事立法中首次对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创新性与时代特色,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所以,小王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55、用色情文字和图片向他人表达爱意合法吗?

张三系李四的同事,对李四爱慕有加,多次向李四表白但都被拒绝了,于是张三在微信上向李四发送不雅文字和图片,张三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李四应该怎么办?

答:我国民法典1010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和单位预防义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行为,是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志,实施性交之外的侵害权利人性自主权的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被骚扰人的利益,只要违背被骚扰人意愿对其实施性骚扰,不需要被骚扰人明确反对,也可以认定构成性骚扰。故张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行为;《民法典》实施后,李四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张三承担人格侵权责任。

 

56、可以参照古诗词为孩子起名“北雁云依”吗?

小陈和小余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因两人热爱中国古典诗词,遂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但是在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时遭到拒绝,两人遂把派出所诉至法院。小陈和小余可以参照古诗词为孩子起名“北雁云依”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北雁云依”这个名字,虽然取自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福,但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所以,小陈和小余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不属于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无法办理户口登记。

 

57、恶意丑化他人肖像合法吗?

甲和乙两个是公司同事,为了竞争同一个职位,甲将乙的照片P图丑化,并在公司群里散播。

答: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技术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甲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构成侮辱罪。

 

58、未经他人同意,新闻媒体随机采访他人并播出,侵犯他人人格权吗?

市民小王接受记者的采访“你幸福吗?”,小王回答后第二天发现自己上电视了,但是发现自己的衣着不太整齐,回答也不够精彩,担心会对自己造成负面影响,认为电视台未经自己同意就播出采访内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答:《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电视台采访“你幸福吗”即便属于新闻报道,但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使用小王的肖像。因此,电视台采访时虽经过了小王的同意,但之后的播出,也应当经过小王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小王肖像权的侵犯。

 

59、信用卡用户无故“被逾期”,该如何维权?

小张想贷款买房,去了银行后遭到拒绝,原因是自己的征信有问题,小王于是去征信机构查询,发现自己有一笔信用卡账单未还。但是小张的银行卡还款一直都是设置的自动还款且卡内余额充足,不可能出现逾期不还的可能,小张应该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1029条明确对公民的信用权进行了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小张对自己的征信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信用评价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更正或删除自己的征信查询结果。

 

60、租住房屋内被房东安放针孔摄像头,该如何维权?

小雨大学毕业后,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子,搬过去两天后在吊灯里面发现了针孔摄像头,她该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房东在小雨的房间中加装摄像头拍摄、窥视小雨的生活,很明显侵犯了小雨的隐私权,小雨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来寻求民事救济。

 

61、从黄牛手中购买明星的行程信息是否违法?

小明是某明星的狂热粉丝,为了追星,以两千元的价格向黄牛购买了她偶像下一周的行程信息,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我国《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行踪信息等。我国《刑法》也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黄牛向他人出售明星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更是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追星方式要合法,要理智追星。

 

(三)

作者: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62、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小张是一名业余记者、旅游达人和摄影达人,朋友圈和粉丝甚广,他经常游走于祖国的秀美山川。伴随美景,一路游走,一路拍摄,一路转发朋友圈。一日,小张正在某知名景区游玩,发现该景区的标志性石头上面被人为的刻画,上书“某某某到此一游,在此留念。某某某,我爱你一万年!”。小张非常鄙夷这种极不文明的旅游陋习,于是义愤填膺,在网络上发动朋友对涉及的两个人名进行“人肉搜索”。他还将这两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朋友圈发布进行强烈谴责与批判,并点评“狗男女,不得好死等内容”,得到网友广泛的点赞与转发。小张的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犯案涉人的人格权?

答:小张在朋友圈发动抵制不文明旅游的陋习,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应当采取合法、合理、适度的途径进行。本案中,小张发动网友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两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直接违反《民法典》第991条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63、如何使用明星表情包才不会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

当前已经进入万物互连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及PS等网络技术手段的兴起,给众多网民在网络上施展才华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QQ聊天、博客和抖音等自媒体的兴起,出现了大量的明星表情包用来愉悦身心,但如果不加注意,很有可能就侵犯到明星们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如何使用明星表情包才不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答:《民法典》第1018条与1024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肖像权与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网络上,任何有可能丑化、污损、恶搞、侮辱、诽谤等有损明星名誉、肖像的原始制作、故意转发行为均有可能涉及侵犯明星的人格权。因此,网友在制作、使用和转发明星表情包时一定要慎重,切忌丑化明星形象。

 

64、外国人的姓名权是否能够得到中国民法典的保护?

国外名人的姓名权是否能够得到中国民法典的保护?

答:某国领导人是一位举世瞩目的政界人物,其感染新冠肺炎的消息不胫而走,网络上一片哗然,叫好不断。然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及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11条:其它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国民待遇原则已经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故而,如果在国内恶搞关于该领导人的段子,情节严重的话,恶搞人也可能会侵犯其名誉权与隐私权。

 

65、物业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布欠缴物业费业主信息,是否侵犯业主个人隐私?

年底为了业绩冲刺,单位外派小王去外地出差两个月,待小王出差后返回所住小区时,发现其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所住楼号、楼层、门牌号等个人信息被公布在小区公告栏。经过与小区物业公司交涉才发现是因为其出差,忘记缴纳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公布。

答:我国《民法典》1034条规定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均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本案中,即使小王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公布小王的个人信息。否则,小王就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撤销公告栏的公告,立即停止侵权。

 

664S店擅自公布中奖人信息是否侵犯其隐私?

    某汽车4S店组织广大车友进行抽奖,小辉有幸中得大奖,4S店为了自身宣传需要,声称必须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布中奖车主的个人车牌号信息、姓名及电话,过了公示期方可进行奖项的兑付。

    答:4S店公布中奖者车牌号、姓名、电话的方式已经侵犯了小辉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该4S店也不能以需要公布中奖者信息为兑奖前提,应当采取必要的屏蔽措施,既公示了中奖结果,也有效的保护了小辉的隐私及个人信息。

 

67、自然人是否可以针对“地域歧视”起诉维权?

小飞是内地某省人,初中毕业就去南方某省打工,在工厂应聘就职岗位时,其与其它入围者一起进行最后的面试,当面试人员发现其老家是内地某省时,就坚决拒绝了他的入职请求,理由单单就是其某省人,厂方以该地方的人员不好管理为由拒绝录用小飞,小飞很是苦恼。

    答: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自然人在一般社会大众面前享有平等的对待与良好评价。该厂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录用小飞,使小飞实际遭受了该种“地域歧视”。很显然,该厂的作法已经侵害了小飞的名誉权。故小飞有权起诉该工厂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歧视行为,并根据情况索要一定的精神损失,也可以要求该工厂在网络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68、“民族情感”是否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保护范畴?

“民族情感”是否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保护范畴?

答: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门前,部分中国人故意穿着侵华日军的仿制服装在合影留念并转发朋友圈进行炫耀,被网友强烈谴责。网友们普遍认为该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每一个有良知中国人的民族情感。众所周知,14年的抗日战争,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民族灾难和沉痛的历史回忆。该部分人的行为已经非个人行为自由,而且严重伤害了所有中国人的“民族情感”。依据《民法典》第8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任何有良知的中国人均有权对该部分人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69、笔名是否受《民法典》保护?  

小齐是一名古典文学的爱好者,长期以来的爱好与不断学习,逐渐成为当地比较有名的网红作家,为了让更多的读者记着自己于是就给自己起一个笔名叫“风吹无痕”,于是在当地拥有众多的粉丝,“风吹无痕,抚平灵魂”已经成为当地人熟知的口头禅。后来小齐却发现街道上充斥着大量的“风吹无痕夜总会”的小公告。对其造成很坏的影响。小齐是否可以要求夜总会停止使用该广告标语?

答:小齐作为一名网络作家,其笔名与其姓名一样均受民法典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014条、101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某夜总会的广告标语将小齐的笔名与夜总会联系起来,给一般大众以误解,足以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小齐可以要求某夜总会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标语,消除影响并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

 

70、自然人生前是否可以承诺捐赠自己的遗体器官?

    小敏大学毕业后一直致力于社会公益活动的发起、组织和积极参与。为了更好的回馈社会,发起成立旨在提倡让生命继续”的公益群体交流会,积极组织参会人员签署同意死后遗体器官捐赠承诺书。小敏组织群体交流会是否违反《民法典》规定

答:我国《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订立遗嘱。小敏有权为了社会公益,成立公益组织,号召大家积极自愿参与,但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否则不但可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可能涉嫌犯罪。

 

71、将学生关起来罚抄作业,是否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小明上小学二年级,由于比较淘气没有完成作业被老师关在教室里罚抄写作业,是否违反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答:教师应当改变传统教育方式,因材施教,采用合法、适度、合理的的方式教育学生,不应当采用死板、传统、一成不变的教育方式对待学生。我国《民法典》1011条规定,禁止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也包括老师,也不能以教育学生为由变相的非法拘禁学生,否则将可能触犯法律,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

作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王倩钰

72、死者亲属的“祭奠权”如何维护?《民法典》为何规定一般人格权?

大宝和小宝是一对兄弟,但两人一直相处不睦。哥哥大宝擅自将父母的坟墓迁移,导致小宝不知道去哪里为父母扫墓祭奠。而现行立法并不存在“祭奠权”。弟弟小宝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小宝可以以一般人格权受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一条款做明确的即是对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意在保护那些没有规定为具体人格权的,不能用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又有现实保护需要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祭奠权,但祭奠逝去的亲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也是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方式。对逝者进行祭奠是逝者近亲属的权利,是一种人格利益,且会影响到他的社会评价。所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祭奠权作为一般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弟弟小宝可以一般人格权受害为由到法院起诉。

 

73、“贞操权”遭受侵害,是否可以提起一般人格权之诉?

甲女与丙男在某同城线下活动俱乐部相识,互生情愫并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在一起交往期间,丙男隐瞒自己已结婚并生育的事实,欺骗甲女称自己是单身。甲女在丙男承诺结婚的前提下与丙男同居,这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甲女也因此怀孕、流产。之后,丙男的谎言败露,甲女发现他仍在婚姻状态下,有妻子有子女,认为丙男使用欺骗手段使自己失去了宝贵的贞操,身心及精神深受创伤,遂以此诉至法院。请问甲女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贞操权”是否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

答:甲女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丙男的行为构成对甲女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贞操权”虽未在《民法典》中明文列举,但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并不因为法律没有将其单列出来就不存在,对其的保护应适用民法典有关“一般人格权”的条款。本案中,丙男在已有配偶且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向甲女谎称其未婚,使其信以为真与其恋爱、同居,并以允诺结婚骗取甲女的信任而发生性关系,甲女在受欺诈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有关性行为的表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以至“性自主权”遭受侵害,且存在怀孕、终止妊娠而导致的身体及心理的损害。丙男的行为不仅违背善良风俗,且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4、死者的人格被侵犯,该如何维权?

贝贝是一名青年歌手,在业界小有名气。不幸的是,她被诊断为癌症,在与病魔抗争了许久后,还是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逝世。贝贝的逝世令家人非常悲痛,为不占用公共资源,家人暂未公布其逝世的消息。但某媒体工作人员通过个人渠道知晓此事后,在未经贝贝家人知晓及同意的情况下,潜入医院伪装成医护人员,偷拍贝贝的遗体,并在网上公布,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讨论,给死者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并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许多困扰。请问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维权的主体有哪些?

答: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贝贝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法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事项: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遗体等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等行为均属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之所以成为法律保护的法益,一方面,在我国的丧葬文化中讲究逝者安息,死亡也是需要尊重的,维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体现。另一方面,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还会造成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故法律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是保护生者对死者追思缅怀的情感利益需要。

 

75、妻子拒绝生育是否侵犯丈夫人格权?

刘阳与文文是一对夫妻,二人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一次偶然的机会,刘阳发现了多年无子女的真相:文文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刘阳非常伤心,夫妻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刘阳以文文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将妻子诉至法院,他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答:文文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平等的生育权。生育权有自由权的属性,其行使有赖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生育愿望时,男方不得干涉、强迫妻子。这是因为女性在生育行为中还承担了自身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身体健康权的风险,如果女性的生育自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则往往会受到家庭的不公正待遇,甚至沦为生育的工具。

就丈夫刘阳而言,尽管妻子终止妊娠的生育决定可能会有损夫妻关系,却并不构成对其生育权的侵犯,如刘阳有生育愿望,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作为无过错方,刘阳可以在分割财产时,主张多分。

 

76、擅自使用他人隆鼻照片,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手术效果很好。乙医院未经甲同意,将手术前后对甲的鼻子(仅见口鼻部位)拍的对比照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进行宣传,介绍该照片的时候使用了甲的真实姓名,请问乙医院侵犯了甲的人格权吗?甲应如何维权?

答:乙医院的行为属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甲隐私权的侵犯。

乙医院没有侵犯甲的肖像权。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对于肖像的定义,其核心要点在于可以据此识别特定自然人。即无法识别的不是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本案中乙网站使用的照片仅见口鼻部位,不具有可识别性,故乙网站不侵犯甲的肖像权。

甲作为乙医院的顾客,乙医院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在该医院隆鼻的私密信息予以公开,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甲可以通知丙网站删除其隆鼻的相关信息。同时对于乙医院的行为,甲可以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否侵犯患者生命权?

王某不忍见其身患绝症的母亲夏某饱受病痛折磨,在母亲的要求下,请求医生蒲某为母亲实施安乐死。蒲某答应并实施。请问医生蒲某是否侵犯夏某的生命权?

答:医生蒲某构成侵权,侵犯夏某的生命权。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合法化。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故不管是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还是《民法典》生效后,蒲某的行为均构成对夏某生命权的侵犯。

安乐死合法化目前并未写入我们的《民法典》。这是因为讨论可以反复,生命却不是可逆的。法律具有强制力,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并付诸实践,处于病痛折磨中的病人究竟是更在意求生的权利、还是体面死去的生命尊严,能否真实、自由的表达出自己的意愿,都欠缺相应的执行标准与保障。一旦安乐死被不法之徒滥用,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

 

78、父母是否有权决定捐献孩子的眼角膜?

小强19岁,因患不治之症而过世,小强父母悲痛之下决定向医院捐献他的眼角膜,帮助其他孩子重见光明。请问是否可行?

答:可行,小强父母有权依法捐献小强的眼角膜,但捐献需父母二人共同以书面形式决定,任何一个人不同意捐献的,都不能捐献。

器官不可以买卖,但可以捐献。捐献行为应依法进行。《民法典》生效后,在小强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的情况下,其父母依法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此外,对于小强父母决定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形式,《民法典》明确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9、单位是否有义务预防性骚扰行为?

小丽是一个容貌出色,性格开朗的女孩,在一家经纪公司工作。部门领导经常在微信上给她发一些露骨的消息。有时单位开完会后,部门领导会叫她留下来,关上门后就对她动手动脚。小丽很生气,但又害怕失去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请问面对这种情况,小丽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单位领导发送露骨信息及对小丽动手动脚的行为属于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民事责任,除却我们通常理解的言语骚扰和肢体行为骚扰,还增加了利用文字、图像进行性骚扰的形式,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

民法典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设置为预防和救济性骚扰这一侵权行为的防火墙,规定了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的保护义务,故小丽可以向单位投诉,请求单位采取措施制止部门领导的行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小丽因部门领导性骚扰的行为造成其身心遭受损害,甚至患上心理疾病,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向侵权行为人主张。

 

80、损毁他人假肢是否侵犯他人身体权?

孟某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孟某与唐某发生口角,唐某一怒之下将孟某的假肢打碎。孟某的什么权利遭到了侵犯?有权提出什么主张?

答:一般来说,机械体能否在法律上成为身体的组成部分,要由其与身体的结合程度来判断,高度结合的假肢应理解为其身体的组成部分。孟某双腿截肢,其安装的假肢可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故其假肢遭到侵害有权向唐某提起侵犯身体权之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假肢,日常法律实务中还涉及到假牙的问题,如果假牙是与身体紧密结合的种植牙之类的高级假牙,也应当视作身体的一部分。与身体已经分离的假牙等,则属于独立的物,如果受到侵害,属于所有权而非人格权受害。

 

81、自然人的心理健康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酒品不佳,某日醉酒后,突然冲着路边经过的小女孩娇娇大声呵斥:“站住!哪里的!”娇娇毫无准备,被突如其来的厉声喝问吓得浑身瘫软,不由得蹲在地上开始呕吐。此后,娇娇因此事惊吓过度,夜晚噩梦不断并时常惊叫。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受惊过度致神经功能紊乱”。娇娇的父母认为马某醉酒闹事的不当言行使孩子身心健康受到重创,欲追究马某的责任,请问娇娇父母应如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答:《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这里的健康既包括“肉体健康”又包括心理健康。这为实践中因侵害心理健康导致他人患精神疾病的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害心理健康的案件,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健康权,娇娇的父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娇娇为原告、马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2、自然人处于危难情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却见死不救,怎么办?

沅沅今年刚刚考上了家乡的公务员,于是决定回家工作,也因此和异地的男友分手。男友不满其分手决定,多次请求复合未果后,持刀来到沅沅居住的小区,在沅沅家门口趁其不备,举刀砍人。在沅沅躲避与反抗过程中,小区保安张某路过巡逻,见状既没制止,也没有报警或呼救,反而迅速逃离。沅沅被男友砍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父母伤心欲绝,在追究沅沅男友的刑事责任之余,想要向保安讨个公道。请问他们该如何做?

答:沅沅父母可以以保安张某所属的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保安是对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在小区居民面临紧迫人身侵害时,保安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保安应在发现违法侵害行为时,应履行其职责,采取行动加以制止,或及时向110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而张某却既没有制止也没有报警就离开了,导致沅沅被殴打致死,属于失职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安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应由物业公司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如果物业公司与保安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则用工单位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即保安公司如在派遣保安选任考察方面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3、姓名决定权归谁行使?如何行使?

十八岁的小明觉得自己的名字过于普通,想要改名,是否需要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可以选择其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吗?

答:小明改名不需要经过父母同意,小明可以选择父姓或母姓以外的姓氏,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已年满十八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故无需经过父母同意即可改名。如果选择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此外,如果小明是少数民族,其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84、痴迷武侠小说而为自己改名为偶像的名字,是否能够实现?

白小堂看到新闻里某地一位热衷手游的父亲给自己的女儿取名“王者荣耀”并成功登记了户口;于是酷爱古龙武侠小说的他也决定给自己改成偶像的名字“西门吹雪”。请问白小堂能否成功改名?

答:不能,公民应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权利,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新闻中的父亲为女儿取名“王者荣耀”,是在选取父姓的基础上取名,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白小堂为自己取名“西门吹雪”,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015条所规定的自然人可以选择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情形,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与主流价值观相悖,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故法律不允许自创姓氏而取名。本案中白小堂为自己改名的想法不能实现。

 

85、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学或工作,该怎么办?

小秀出生在一个小县城的普通家庭,自小学习优异,却在高考时遗憾落榜,因学历不高,毕业后四处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得知多年前自己其实考上了大学,却被同届的同学李某顶替。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上了大学,并在毕业后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请问小秀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李某冒名顶替的行为侵犯了小秀的姓名权、受教育权等身份权,小秀可用诉讼手段维权。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窃取他人姓名,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及其他身份权利。《民法典》生效后,被侵害人小秀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并撤销冒名者使用欺诈手段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

 

86、网名是否受保护?

小张和小于是在某论坛中相识的网友,二人经常使用网络账户登录某论坛并参与论坛的活动,并经常与同论坛其他网友在现实生活中聚会,互相称呼网名,十分熟悉。后来,小张和小于因意见不和发生矛盾,对彼此不满,再无往来。一日,小于登录论坛公开讨论版面时,发现小张使用网名“弓长兄”对自己的网络身份“小金鱼”进行攻击,捏造事实诽谤自己,并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自己的人格。小于非常气愤,于是咨询律师朋友,自己的网络身份受到侵犯是否能够依法维权?

答:网名受法律保护,对他人网络虚拟身份实施的冒用、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的侵害。

小张和小于的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弓长兄”、“小金鱼”已经与特定的主体身份产生直接关联,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虽然他们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这样的身份若被冒用、被侮辱诽谤等将有损其公众形象乃至其人格尊严,故《民法典》第1017条扩张了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范围,规定对网名、笔名、艺名等进行保护。小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名誉权受侵犯的诉讼。

 

87、别人能够擅自使用我的肖像吗?

小倩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从事某品牌女装销售。因经营需要,她经常作为模特穿着其自行销售的品牌服装通过自拍、互拍的方式,不定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载有其自身肖像的照片,以便打开线上市场,销售店内女装产品。

静静有一间主要从事女装销售经营活动的个人淘宝店铺,与小倩存在分销关系,淘宝店中销售的女装系通过微信从小倩处购买所得。在销售店铺界面中,静静使用从小倩朋友圈获得的以小倩为模特穿着展示服装的照片做广告,照片均能清晰展现小倩的容貌、姿态、表情等个人主要特征。

小倩认为静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静静将侵权照片下架。静静却说二人系生意合作关系,并且在微信发布图片的行为是宣传推广的职务行为,是做微商的通常默认模式。小倩很委屈,来咨询律师是否能够主张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

答:静静的行为构成对小倩肖像权的侵犯,小倩可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静静停止侵权,删除淘宝店内发布的载有小倩肖像的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等。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其专有性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静静在没有获得肖像权人小倩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载有小倩肖像的图片,而且其使用明显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销售推广行为,符合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即便微商的常见经营模式是发布图片推广销售,但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应受到法律约束,肖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静静并不能因为与小倩存在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就当然取得对小倩肖像的使用权。小倩在朋友圈发布模特照,是对自己的照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但这种公开并不等同于对静静营利上使用照片的同意。综上所述,静静的行为构成对小倩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88、肖像被恶意丑化、侮辱并公开发布,应当如何维权?

赵某因前女友钱某与其分手怀恨在心,将前女友的照片通过PS手段处理成裸体照,还把钱某的头安在猪头和狗头的身上,配文猪狗不如,并通过某网站以及自己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钱某肖像权的侵犯?钱某如何维权?

答:本案中赵某通过将前女友的照片通过PS安插在猪头,狗头身上的行为,属于以丑化、污损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钱某要维权,可参考如下建议:第一,当侵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及侵权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内容;第二,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并且提前做好调查取证的工作,通过拍照,数据保存,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保存原始证据,便于以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根据以上证据,受害人钱某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且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9、被“AI换脸”成为色情片主角,应如何维权?

近年来,“AI换脸”技术快速兴起,一款“和明星换脸”的软件刷爆朋友圈,下载量迅速攀升。不少用户上传自己的照片体验,上传换脸视频片段到网络社交平台。后来,有网友发现,该软件用户协议中暗藏涉嫌侵犯用户肖像权、隐私权的霸王条款,用户同意协议即表明同意将其上传在软件上的照片以及视频无条件的免费给他们甚至关联公司使用。因此,软件最终下架。

经过此事,有网友提问,如果发现自己的面部信息泄露,被人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后用于色情影片该怎么办?

答:使用“AI换脸”技术擅自将他人肖像换至色情片并上传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被侵权人可联系平台及侵权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内容;并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明确将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将利用“AI换脸”技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纳入法律禁止的范围。并且,根据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也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本案侵权人将他人肖像“换脸”到色情片等不雅视频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上传至网络公开后还会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受损害。故该行为构成对受害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90、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并曝光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何种人格权?

孙某因前女友李某与其分手怀恨在心,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编造故事控诉前女友李某爱慕虚荣,贪图富贵,为了结交富豪抛弃自己,附上经过电脑处理的李某的裸体照和某富豪的床照,还将前女友李某的住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曝光,此事经媒体报道登上了热搜,此后李某经常会收到一些骚扰短信电话,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孙某行为侵犯了李某哪些人格权?

答:孙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孙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文章捏造前女友李某与某富豪有染的行为,构成了侮辱,诽谤,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根据《民法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情节严重,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孙某将前女友李某的住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曝光,这些信息明确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故而孙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犯。

 

91、信息泄露导致电话推销无法招架,推销商家是否侵犯公民权利?

小王是今年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为了查询职位要求、报录比、分数线等信息,在某公、某图等公考培训机构的网站上登录账户并留存有个人信息。令她恼怒的是:在考试结束及成绩公布一段时间后,仍不断遭遇机构的电话“轰炸”,向她推荐课程。请问机构的行为构成对小王何种权利的侵犯?

答:机构的行为属于对小王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构成侵犯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是指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安然有序,不被外界打扰的生活状态和内心秩序。《民法典》第1032条将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扩大了法律保护范围。在本条规定下,任何侵扰私人生活的现实行为或网上行为,例如非法获取、泄露个人信息、行踪、私密空间的行为,持续性骚扰电话、强制广告弹窗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

 

92、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将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大海是一名语言表演从业者,与所属公司A产生了一些劳务纠纷。A公司因此到大海某个银行账户的开户行Z,要求调取支付劳务工资的记录。Z银行未经大海本人授权,便将他的个人账户流水提供给A公司,大海因此向Z银行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请问Z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大海什么权利?

答:《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Z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大海的个人信息安全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此外,大海与Z银行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Z银行的行为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应当为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承担违约责任。

 

 

(五)

作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93、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小李系一名美妆博主,在抖音、淘宝、微博、小红书等拥有众多粉丝,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某公司成立后,未经小李同意,擅自打着小李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小李牌自加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小李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公司的宣传页上并用于商业宣传。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答: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等。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等。小李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某公司明知小李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小李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等使用小李的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侵犯了小李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94、违反规定让别人按照精神病治疗是否侵犯他人人格权?

老张因与家人发生争执,经派出所处理后,由家人联系120”急救中心送至某医院,某医院门诊以“兴奋性精神病”收住院。入院诊断为“癔症性精神病”,出院诊断为癔症,住院病案的“首次病程记录”中载明:“今评自杀、攻击风险因素量表分别为:19/d,Ⅲ级,老张在医院住院6天。老张住院期间其儿子小张到某医院处要求为老张办理出院,医院对于该请求置之不理仍不予办理出院。老张出院后,认为自己并未患癔症,某医院将正常人违反规定按精神疾病强制收治,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某医院是否侵犯老张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医院将老张按非自愿入院标准收治住院的行为依据不足,该行为侵害了老张的人身自由,并且按照精神病住院治疗使其名誉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990条、995996条的规定老张可以主张赔偿

 

95、公开发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小李与小赵系某公司汽车班同事,两人关系不和。2020125日,小李岳母因病去世公司微信群内发布“小李面对岳母的去世,仍默默坚守岗位,不分白天黑夜”宣传文章。小赵发现上述微信内容后窃喜,心想正好可以借此机会收拾一下小李于是跟帖“小李气死了自己的岳母,可见人品极差嘛”从此公司上下对小李议论纷纷,造成小李各种差评,无法正常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本案中,小赵在单位微信工作群中发布表扬小李的文章后跟帖称“小李气死了自己的岳母,可见人品极差嘛”。该行为造成公司上下对小李议论纷纷,社会评价被降低,甚至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小赵的诽谤行为侵害了小李的名誉权,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6、冒用他人姓名导致被上黑名单是否属于侵犯姓名权?

201518日小刘还属于未成年未在某银行处办理过贷款事宜。某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小刘的身份信息于201588日从某银行贷款100000元,201688日到期,截止201612月,已变成呆账,余额100000元。20202月份,小刘准备购房贷款时,得知小刘因在某银行处有一笔贷款逾期未归还,被列入银行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答: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小刘名下在某银行有贷款逾期未归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失信人名单。 小刘因该笔贷款未还而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失信人黑名单,这一不良后果造成小刘个人信用受损,信用等级降低,也是小刘的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贬损。根据《民法典》第1029条的规定小刘可以主张请求改正。

97、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

某小区物业公司在制定好电费公摊方案后未通知张三,并且未经张三授权签名。物业公司伪造了张三签名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同意了电费公摊方案。张三认为物业公司冒用自己的名字签字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95条、1012条主张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