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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医疗就诊须知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协议医院就医的,以下部分审批流程可进行网上申报。

(1)在郑州市工伤协议医院治疗。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直接送到协议医院治疗的,应当在完成工伤事故备案后,凭本人身份证、单位盖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备案)》在协议医院工伤就诊管理部门进行就诊登记,登记信息将作为报销工伤医疗费的依据。

(2)在郑州市非工伤协议医院紧急救治。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因紧急救治在市内非协议医院治疗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入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因伤(病)情严重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及时转院的,应及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协议医院治疗登记手续,并在伤(病)情稳定后,转到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3)在郑州市以外的地区治疗。职工发生工伤时,因出差、派驻外地工作等原因在郑州市以外的地区紧急救治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入郑州市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因伤(病)情严重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及时转院的,应及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协议医院治疗登记手续。

(4)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到郑州市协议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的,应由当前救治的协议医院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并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转诊转院)》,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转诊转院的原则是转往同级的专科医院或者上级医院。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转往郑州市以外地区的医院治疗的,可按规定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

(5)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长期居住在郑州市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需填报《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在居住地就医。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工伤职工在首次治疗终结后,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报表(旧伤复发)》,由就诊的协议医院提出工伤复发的意见,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继续治疗。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