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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7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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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7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确保既能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参保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能高效保障参保群众办事需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线下人工窗口受理社会保险业务。各地要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事项详见“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公告,部分业务可自助办理,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222.143.34.121/portal/),纸质材料由单位妥善保存,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对于查询、打印社保信息及证明等业务,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保”手机APP、“豫事办”手机APP办理。

对于暂时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服务事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允许参保对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QQ或微信等形式提供电子材料申报办理;对于情况特殊且急需线下办理的业务,也可在做好安全防控的前提下,预约就近办理。

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方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申报一般通过网上办理,无法网上办理的,可预约现场办理。领取待遇人员需进行资格认证的,各地要采取人脸识别、网络认证等形式,实现“网上认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一律不得暂停待遇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要及时进行网上等非现场手段审批,以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申领时限由此前的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暂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的申领也一律延期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结束之后3个月内,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退还。

 四、暂时中止劳动能力鉴定查体和专家组评审工作

 为避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工伤职工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中扩散,暂时中止我省劳动能力各项鉴定查体和专家组评审工作(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和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疫情防控期间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规定时效内。待正式公布的疫情防控结束或稳定时再重新启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此前已申请并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的,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和鉴定职工本人,中止此次鉴定,待疫情结束后再行组织。

 五、调整疫情期间稽核内控工作方式内容

 社会保险稽核内控要考虑疫情实际,对工作内容及方式予以调整。对于举报案件正常受理后,疫情期间暂不做实地调查并告知举报人,利用业务系统数据、数据比对、向相关单位发送书面协查函件等方式做好调查工作。对于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数据比对下发的疑点数据,在业务系统中做标记,疫情期间不做暂停待遇发放,待疫情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继续进一步核查。内控工作要避免集中人员进行汇审,对于确需内控的业务要在经办过程中进行登记或标注,待疫情过后进行重点内控审核。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教育本系统干部、职工以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为榜样,立足本职,甘于奉献,不计得失。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业务受理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并确保人员在位,电话畅通,解释到位,耐心细致。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