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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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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工作效率,更好更全面地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现就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法

(一)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上年初职工人数时,即视为未裁员。

(二)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小于上年初职工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4.5%时即视为少裁员,符合稳岗补贴关于裁员率控制在4.5%的规定。计算公式为:(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

(三)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小于上年初职工人数,减少比例超过4.5%时,如企业认为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后符合减少比例不超过4.5%规定的,可在提交《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时直接附相关材料或者在经办机构未核准其申请时再次申请并补充相关材料。

二、调整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产业发展,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对劳务派遣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政策做如下调整:凡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务派遣企业,只要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均可与其他企业享受相同的稳岗补贴政策,其领取的稳岗补贴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