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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明确规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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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立法宗旨特别强调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请问《条例》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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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法规司负责人 谭超运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就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条例》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