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
费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参保单位:
2025年度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定工作已启动,请于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进行费率申报,现将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87号):“对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需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保险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的要求确认基准费率。
二、核定办法
2025年度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定采取企业承诺申报制。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依据本企业2024年度业务开展真实情况,按照综合加权费率计算方法,自行核定本单位2025年适用费率,并通过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申报承诺(包括提供企业承诺书和费率核算表)的形式,完成本年度费率确认。
三、申报资料
1.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核定申报承诺书(附件1);
2.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附件2);
3.被派遣单位营业执照、派遣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办理地址
市本级参保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请到中原区汝河路86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510房间办理(电话:67887066)。
各区县(市)参保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请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其他
对于非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一般参保单位,如经营范围有变化,可携带新《营业执照》及费率变更申请,至统筹地(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费率自变更次月开始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核定申报承诺书
2.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3.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具体核定方法
4.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025年5月30日
附件1
劳务派遣类单位工伤费率核定申报
承诺书
一、本单位依据材料核算出的工伤保险费率真实准确,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知晓《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文件》(豫人社办〔2023〕87号)等文件精神,了解缴纳、享受工伤保险的职责和义务。
三、本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知晓《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违法套取社保基金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如发现瞒报漏报的情况,同意重新核定费率并补缴工伤保险费。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同意与各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2
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单位编号: | 单位名称: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用工单位名称 | 用工单位风险类别(八档) | 用工单位工伤费率 | 协议用工人数 | 协议期限 | 费率计算 | |
核算年度新增业务(有/无) | 综合费率(第四档及以上取值) | ||||||
综合费率计算 | |||||||
企业经办人: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公章): | |||||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 |
附件3
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具体核定方法
各劳务派遣类参保单位应依据真实情况,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风险类别(以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风险最高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确定各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费率档次确定见附表4),再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依据计算结果就高一档基准费率取值。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期间不再核定变更。
劳务派遣类企业提供本单位及所有被代理(派遣、外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及被代理单位的公章),在核定每个被代理单位的工伤费率后,将被代理单位的工伤费率乘以被代理人数,将所有乘积进行求和,再除以所有被代理总人数,得数即为劳务派遣类企业的工伤保险综合费率。
例如:
甲公司工伤费率——0.9%,被代理人数101人;
乙公司工伤费率——1.1%,被代理人数65人;
丙公司工伤费率——0.4%,被代理人数10人。
被代理人数总计101+65+10=176人
综合费率即为(0.9%×101+1.1%×65+0.4%×10)/176=0.95%≈1.1%
取值原则:即综合费率计算结果处于两档之间,就近取高一档费率。
此核算方法采纳基数为上一年全年所有发生数据,一年核算一次,使用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即,2025年核算基数为2024年年度劳务派遣类企业代理业务数据)。
附件4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费率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0.2%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0.4%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0.7%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0.9%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1.1%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1.3%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1.6%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1.9% |